闽政〔2015〕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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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5〕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43个市(含市辖区,下同)、县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名单见附件。

“六江两溪”中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统筹,多方筹资。

把流域生态补偿与加快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以及扶贫开发政策的实施结合起来,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森林生态保护和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主要从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加大流域生态补偿力度。资金筹集方式如下:

(一)从市、县政府集中部分

1.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自2015年起,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金,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补偿金。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4‰比例上解,流域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2‰比例上解,其他市、县均按3‰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自2015年起,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补偿金,由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均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同时,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二)省级支持部分

自2015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同时,每年整合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万元、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万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

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仍按原有资金管理办法安排,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支持力度。

原由省发改委承担的支持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任务,转由省移民开发局承担。省移民开发局每年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支持水口水电站库区相关项目建设。


四、资金分配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金,按照水环境综合评分、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

1.水环境综合评分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水环境综合评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综合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和饮用水源水质状况70分、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15分、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15分。

2.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

闽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属市、县的补偿系数为1,其他市、县的补偿系数为0.8;九龙江流域上游龙岩市、漳州市及所属市、县补偿系数为1.4,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1.1;敖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为1.4,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同时属于两个流域上游的连城县、古田县,补偿系数取两个流域上游相应地区补偿系数的平均数1.32。流域下游的厦门市补偿系数为0.42,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偿系数为0.3。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整合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照资金所占比例实行分配单列。


五、资金使用

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造林防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其中分配到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各市、县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安置区环境整治项目。各市、县政府要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每年年底将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发改委,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发改委要做好指导和协调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会同省发改委核定分配各市、县生态补偿资金。省环保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水环境综合评分数据,省林业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各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财政厅、发改委复核。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流域下游设区市政府对各市、县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各市、县流域生态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挪用补偿资金、未将资金用于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市、县,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补偿资金,对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下一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三)鼓励区域合作。

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建〔2012〕118号)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重点流域市、县范围


一、闽江流域(31个市、县)

(一)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

(二)南平市(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三)连城县、古田县、德化县

(四)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

(五)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九龙江流域(11个市、县)

(一)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

(二)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

(三)安溪县

(四)厦门市


三、敖江流域(4个市、县)

(一)古田县

(二)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

注:1.长汀县、屏南县虽有部分区域属于闽江流域,但不在干流或一级支流流域内,且流域面积较小,故不计入;2.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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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闽政〔2015〕4号, 福建省, 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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