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文〔2000〕152号《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5-03-17 00:00:00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郑政办文〔2000〕152号


第一条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IC卡(全称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管理,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发放;参保人员凭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二条 参保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购卡,并分发给个人;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更正。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全部存入IC卡。IC卡由个人保管,其IC卡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参保人员不得从IC卡个人帐户中提取现金,不得用于支付属于本人自费的医疗费用,只能用于支付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时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五)诊疗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进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后按规定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八)其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IC卡个人帐户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时,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完后,IC卡停止使用;待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IC卡恢复使用。
   
第七条 IC卡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IC卡结余资金,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其法定继承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余资金划转至法定继承人的IC卡个人账户;
   
(二)其法定继承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现金方式发给法定继承人;
   
(三)无合法继承人的,结余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IC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处理完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
   
第八条 IC卡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IC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遗失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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