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医疗[2008]10号《河南省劳动保障厅 河南教育厅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3-17 02:03:00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教育厅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豫劳社医疗[2008]10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驻郑大中专院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现对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近年来,先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又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郑州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的部署,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将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纳入了保障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对广大学生身体健康的关心爱护和对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省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主要依靠家庭提供医疗费用,没有制度保障,一旦得了大病,个人和家庭往往难以承受。在校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他们得大病的医疗费用问题,能有效地降低因重大疾病给个人以及学校带来的风险,为在校大学生的健康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学生、家庭和学校都是一件大好事。

二、深刻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精神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主要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举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大学生参保和就医实行属地管理,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对驻郑大中专学生参保的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保障范围。驻郑的各类高等院校(包括省属、市属的公办、民办、系统行业办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的成人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科研院所的非在职研究生等。

筹资方式。参保大学生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按照郑州市的规定,驻郑大中专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元。

待遇支付。参保学生因病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规定病种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放假回原籍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及意外伤害也可按规定予以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60000元。连续缴费的,最高支付限额相应增加。此外,对大学生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用于在校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三、切实做好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驻郑院校要积极宣传国家和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对疾病风险的防范意识,组织动员大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在校大学生的应保尽保。要按照“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的原则,做好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各院校要设立大学生医疗保险专门机构,负责大学生参保的有关工作,同时加强院校医务部门的建设,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卫生工作。

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审核报销等各项经办服务。要根据大学生的特点,简化参保缴费手续,规范管理服务规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大学生就医和费用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要将符合条件的院校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促进医疗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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