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09〕3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
豫人社〔2009〕38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共济、定额包干、专款专用、学校管理”。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仍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根据高校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大学生参保年度的第一季度预拨各高校,定额使用,超支不补,年终进行审核结算,如有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要合理控制门诊医疗统筹资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年度结余不超当年门诊统筹资金总额20%,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门诊统筹资金总额50%。
三、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由高校负责,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高校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医疗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办法。对没有设立校内医疗机构或不具备条件的高校,可就近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四、大学生在本校医疗机构或委托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和参保大学生本人按比例分担,门诊统筹资金可按40%—6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大学生个人负担,具体支付比例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学生门诊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由高校确定。
五、大学生普通门诊应首先到本校医疗机构或委托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患疾病在本校医疗机构或委托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由校医疗机构或委托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大学生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
六、高校医疗机构和委托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按规定收费,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大学生就医。
七、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门诊统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已支付的资金。
八、各高校要明确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部门,切实加强高校医疗机构建设,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协助做好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相关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制度,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困难学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给予帮助。
九、各高校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大学生门诊就医具体管理办法和医疗费报销规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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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豫人社〔2009〕38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高校大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疗费, 统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