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浏览量:          时间:2015-03-17 02:22:00

郑州市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号)、《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教育厅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号)《郑州市劳动和保障局郑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意见》(豫人社[2009]388号),郑州市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保政策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郑州市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研究生。

二、缴费标准、方式及保险有效期

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元 (入校时随学费一起缴纳)。

保险有效期:次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低保家庭、伤残学生和生活困难学生补助方法

城乡低保家庭的大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办理期间交至学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校医院)审核,后者将相关材料送郑州市医保中心审定,符合标准按规定给予补助,否则按标准缴费。

四、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使用办法

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大学生在校内外门诊医疗费。每位学生每年可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包括校内及校外就医)的医疗费。

1、校内门诊医疗费:学生凭医保卡到校医院就诊,按规定比例结算,结算时只交纳个人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2、校外就医门诊医疗费:学生凭医保卡、转诊手续、病历记录、门诊收费票据规定比例报销。每半年报销一次。

3、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在外地实习或寒暑假期间,不能在校医院就医的,可从门诊统筹金中报销不超过40元的门诊医疗费。

4、根据病情确需外诊的学生,需经校医院值班医师签字转至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履行正常转诊手续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急诊病人应持急诊病例,方予报销。

五、  医保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医保卡因保管不当或者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郑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费、出诊费等非医疗性支出。

(五)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等。

 



郑州市在校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相关事项



一、持卡就医报销办法

参保学生持医保卡在郑州市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住院,发生医疗费统筹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对医院结算,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包括未发卡定点医院、假期户口所在地、异地实习期间所在地、急诊、转院住院)报销办法

1、未发卡:市医保中心发放医保卡之前住院,仅限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的复印件;

(3)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①病案首页②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③出院记录

(5)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6)出院证明;

(7)学校证明(写明发卡时间)

报销标准:按郑州市居民医疗保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2、假期在原籍和实习期在异地:住院一周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备案(电话:0371-68698150 、0371-68698301,科室诊断证明发传真至0371-68698120),否则,费用自理。

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的复印件;

(3)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①病案首页②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③出院记录

(5)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6)出院证明;

(7)学校出据相关证明:放假、实习、休学证明(写明原籍或实习地)。

报销标准:按郑州市三类(省级)定点医院标准报销。即扣除自费、自付部分和起付标准,然后按55%比例报销。

3、急诊非定点医院就医及转诊:           

    因急诊在本地非定点医院住院,住院一周内到医保中心监督检查科审批;因本地无法治疗需到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由省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申请表,并到医保中心监督检查科审批(监督检查科电话:68698119 ), 未经审批者,费用自理。

以上两种情况需提供材料:

(1)经监督检查科审批过的转院申请表;

(2)出院证明;

(3)医疗费用结算原始发票;

(4)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

(5)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后盖医院章);包括:①病案首页②出院小结③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6)参保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报销标准:按照本市三类定点医院标准报销。即扣除自费、自付部分和起付标准,然后按55%比例报销。

三、报销程序

材料由个人报送医保中心,领取报销费用时,需携带本人医保卡或身份证,如别人代领需持代领人身份证、病人医保卡或身份证。

四、时间安排

每月20日前报送资料的,次月18日—22日(节假日顺延)持医保卡、身份证到财务二科领取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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