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1992〕178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15-03-18 01:46:00
国函[1992]178号
财政部:
国务院批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由你部发布施行。
今后你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不再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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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函〔1992〕178号, 国务院,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