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函〔2018〕30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24 22:31:53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扎实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现就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以地市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为主体。

(二)申报地区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工作基础,有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三)申报地区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在本省份要具有代表性。

二、试点任务及重点领域

第三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探索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试点工作机制,有效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

(二)探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服务制度。开展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明确政府职责,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重点满足城乡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丰富供给主体,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四)探索统一管理、综合、开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探索“互联网+”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各种有效应用模式,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和技术应用。

(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素质;统筹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长效服务机制。

(六)加强民政部门与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中获得方便、快捷、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保障服务场地供给。建立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利用社区现有设施和资源开展养老服务。

(九)大力发展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探索多种适合本地实际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探索政府长效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不同类型老年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1)。

(二)本地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相应设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相关政策出台情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发展情况和政府资金投入情况;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已取得的突出进展成效等(详见附件2)。

(三)本地区申报试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推进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设想(详见附件3、4)。

四、申报及审核确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所属省份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并按以上要求提交材料。

(二)省级推荐。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选择1-2个地区,3月31日前将基本情况表、工作基础表、工作计划表、具体任务情况表及省级审核意见分别报送民政部(2份)、财政部(1份)。

(三)专家评审。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依据试点条件对申报地区进行打分和排序,确定试点地区名单,并于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地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据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随意修改表格格式,以免影响专家评审得分。

(二)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按要求严格筛选、推荐试点地区,每个省份推荐1-2个地区,推荐数量超过2个的省份,本批次申请将不予受理。


附件:(略)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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