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海洋函〔2018〕37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温岭中心渔港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6-01 17:29:3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温岭中心渔港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环办海洋函〔2018〕374号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你局《关于温岭中心渔港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初审意见的请示》(海东环〔2017〕574号)收悉。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安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审批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过渡期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衔接,经研究,现就温岭中心渔港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28°12′37.284″N,121°36′18.743″E;28°12′7.796″N,121°36′3.367″E ;28°11′40.551″N,121°37′9.935″E ;28°12′10.037″N,121°37′25.315″E 四点围成的海域,选划为温岭中心渔港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二、请你局及时将倾倒区选划有关情况通报资源、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部门,并在使用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处理好倾倒作业与其他海上活动的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向海军航保局通报倾倒区监测结果特别是水深变化情况。

三、请你局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组织做好监视监测工作,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监管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选划报告中的分区倾倒方案进行倾倒管理,确保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各区域均匀倾倒、轮流接纳疏浚物。严格控制倾倒总量、强度和频率。日最大倾倒量为3.6万立方米,年最大倾倒量为500万立方米。

(二)加强倾倒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倾倒作业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制度,确保倾倒船舶持证、到位倾倒。要求倾倒船只必须采用开底式倾倒方式,不得因溢流、泄漏等原因污染沿途海洋环境。

(三)加强环境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倾倒活动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通航、渔业资源保护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影响,并督促倾倒单位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报你局备案。

(四)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必要的航行标志和倾倒作业区域标识,要求倾倒单位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不得在大风和恶劣天气情况下施工。

(五)督促倾倒单位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倾倒活动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4-6月)。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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