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海洋函〔2018〕35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8-06-01 17:31:4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的复函



环办海洋函〔2018〕354号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你局《关于上报东山湾及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初审意见的报告》(海东环〔2017〕621号)收悉。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安排,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审批职责划归生态环境部。为做好过渡期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经研究,现就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选划设立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二期工程疏浚物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以下区域组成:

(一)南倾倒区。34°43′49.0″N ,119°33′52.1″E;34°44′09.2″N ,119°35′06.6″E;34°43′38.5″N ,119°35′21.4″E;34°43′28.7″N ,119°34′42.7″E所围区域。

(二)2#倾倒区。34°43′50.3″N, 119°40′47.6″E;34°46′26.4″N ,119°41′41.2″E;34°47′18.0″N ,119°43′43.8″E;34°46′49.1″N, 119°44′01.7″E;34°46′04.0″N ,119°42′14.3″E;34°43′41.5″N ,119°41′25.4″E所围区域。

(三)3#倾倒区。34°50′19.3″N, 119°50′51.6″E;34°50′43.6″N ,119°51′44.2″E;34°49′58.0″N ,119°52′11.0″E;34°49′35.9″N ,119°51′18.3″E所围区域。

(四)I吹泥站。34°43′49.6″N ,119°30′16.2″E;34°44′01.2″N ,119°30′44.3″E;34°43′52.5″N ,119°30′49.6″E;34°43′40.9″N ,119°30′21.4″E所围区域。

二、请你分局及时将倾倒区选划有关情况通报资源、海事、渔业、军队等相关部门,并在使用期间加强沟通联系,处理好倾倒作业与其他海上活动的关系。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海军航保部通报倾倒区监测结果特别是水深变化情况。

三、请你分局制定完善的监管方案,组织好监视监测工作,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监管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控制倾倒总量、强度和频率,确保该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各区域间均匀倾倒、轮流接纳疏浚物。南倾倒区年最大倾倒量为500万立方米,日最大倾倒量为5万立方米; 2#倾倒区年最大倾倒量为1800万立方米,日最大倾倒量为为18万立方米,3#倾倒区年最大倾倒量为1300万立方米,日最大倾倒量为12万立方米;I吹泥站年最大倾倒量为1000万立方米。

(二)加强倾倒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倾倒作业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控制度,确保倾倒船舶持证、到位倾倒。要求倾倒船只必须采用开底式倾倒方式,不得因溢流、泄漏等原因污染沿途海洋环境。

(三)加强环境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倾倒活动对周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通航、渔业资源保护等其他海洋活动的影响,并督促倾倒单位将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报你分局备案。

(四)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设置必要的航行标志和倾倒作业区域标识,要求倾倒单位遵守船舶航行规则,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不得在大风和恶劣天气情况下施工。

(五)督促倾倒单位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在海洋经济生物产卵盛期(4-6月),停止3#倾倒区的倾倒活动,降低南倾倒区、2#倾倒区的倾倒频率。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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