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大气函〔2018〕36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终期考核结果的通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终期考核结果的通报》
环办大气函〔2018〕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国31个省(区、市)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大气十条》实施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思想统一、态度坚决、行动有力,扎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初步建立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产业、能源结构得到优化提升,重点行业和领域治理力度不断加大,环境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十条》确定的45项重点工作任务全部按期完成。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39.6%、34.3%、27.7%;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降至58微克/立方米;《大气十条》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完成。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大气十条》终期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工作细则》要求,组织对各省(区、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各省(区、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对《大气十条》考核结果进行了修正。经考核,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等15个省份考核等级为优秀;天津、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广东、重庆、新疆等8个省份考核等级为良好;山西、安徽、江西、河南、广西、陕西、甘肃、宁夏等8个省份考核等级为合格。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继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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