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8〕4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浏览量:          时间:2018-06-05 15:47:3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的通报




环办环评函〔208〕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7〕677号)要求,我部组织完成了第一批共14个省(区、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20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复核工作。

经复核,共发现2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对9家环评机构(另有2家机构已注销资质不再处理)及26名环评工程师作出行政处理。其中,责令环评文件存在主要环境保护目标遗漏、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等问题的4家环评机构和10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十二个月;责令环评文件存在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等问题的5家环评机构和16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六个月。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其他问题处理结果将另行通报。

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相关情况记入全国环评机构诚信档案。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期满后,上述机构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工程师,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复核发现影响审批结论的重大问题,应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日

 

 

2017年度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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