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14〕55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5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强化保障供水安全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部分地区已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水环境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加上工业生产、城镇生活、农业面源、渔业畜禽养殖等产生的污染,船舶运输、沿江仓储危化物等可能引起的突发污染,导致全省水环境复杂、敏感、脆弱,供水安全保障压力非常大。从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看,苏中、苏北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人员和管理力量薄弱;部分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尚未建成,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亟需改造,应对突发污染的能力不足。今年以来,我省淮河、长江流域发生多起水源突发污染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事件,给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水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供水安全作为各级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切实把供水安全工作抓紧抓牢、抓实抓好。
二、大力推进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水源地保护与水厂运行监管并举,供水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与构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同步,供水管网改造与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推进,加快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突发水污染事故有效防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确保“不合格的水不出厂、不达标的水不进管网”,让居民喝上清洁水、安全水、放心水。
(一)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整治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加快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县以上城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保证原水水质稳定达标。全面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对汇入水源地主要干支流河道周边污染源加强监控,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予以取缔,对保护区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要限期整治到位。加大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的监管,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保持高压态势,遏制偷排行为,严惩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增加违法偷排成本。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巡查工作机制,扩大巡查范围,加密巡查频次。各地要开展水源地污染风险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供水方案,确保城市应急供水水量和水质安全。
(二)加快实现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覆盖。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考核标准》确定的应急备用水源等级分类要求,加快推进不同水系或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尽快形成“双重水源、双重保障”能力。未建成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城市,必须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在2015年前全面建成。已建成应急备用水源的城市,要从水源的相对独立性、水质状况、启用条件、替代能力等方面开展安全保障评价,提高应急备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
(三)全面推进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建设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深度处理工作力度,加快改造步伐,变“深度”处理为“常规”处理,提高安全供水能力,努力实现从供“合格水”向供“优质水”的转变。实施深度处理改造要区分轻重缓急,坚持分步实施、急用先行的原则,全省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其中,用2年时间完成里下河、通榆河沿线的城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2017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沂沭泗水系的城市自来水厂全面完成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实现优质供水。各地要根据水源水质特点和现有水厂条件,合理选择切合当地实际的深度处理改造工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抓紧制定深度处理运行管理规程,加强对供水企业技术骨干的培训,确保深度处理工作科学有序推进。
(四)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监测。
各地要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实验室等级能力建设指导手册》要求,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供水企业中心化验室等级能力评定工作。完善城市供水企业的班组、水厂化验室、中心化验室三级检测制度,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监管体系。加密取水口原水和生产工艺过程水的水质检测,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检测标准,每小时检测臭和味、色度、溶解氧、PH值等指标。供水企业要针对特征污染因子,安装水质在线监测仪器和设备。
(五)进一步提升突发污染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建设(供水)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与环保、水利、海事等部门原水水质、水文监测数据联网和突发船舶运输污染事故信息共享,做到延伸监测、提前预警、及时处置。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海事、建设(供水)等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建设(供水)等部门要加强水处理工艺、参数的试验研究并落实有效应对措施。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在取水口上游一定距离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点,并与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中心控制室实现联网共享,随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状况。各地要尽快建成应急药剂自动投加装置,做好在线监测仪器、应急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物资储备等工作。建立城市供水应急处置专家库,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沿江各地要加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六)重视做好供水设施安保工作。
坚持人技结合、内外结合加强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人为破坏。供水企业要实行最严格的安保制度,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巡查制度,真正把安保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公共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要求,加强巡查和保卫,对生产关键工序设施设备严加防范,取水头部、加氯间、出厂水总管、增压泵站、二次供水设施和过河过桥的管道等重要设施要防投毒、防破坏、防爆炸。对存在生产和施工混杂的厂区,要实行有效隔离,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
三、努力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一)提高组织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加快形成区域全覆盖、管理全过程的供水安全保障监管体制。建设(供水)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做好深度处理建设改造、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整治力度,严查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类污染源,优化水源地及上游河道水质监测点布局,不断提升有机污染物等特征因子分析能力和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控预警能力;交通海事部门要抓好通航水域船舶防污监督管理,交通港口部门要做好油品危化品运输仓储环节的隐患整治,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水利部门要牵头组织各地加快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提高水源水质达标率,保障水源地水量供给;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强化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有效控制因饮用水引起的重大传染病、饮水中毒事件发生。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水源地达标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及自来水深度处理建设改造。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苏中、苏北地区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支持。加快建立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高耗水行业的差别水价政策。完成自来水深度处理改造的城市,制定供水价格时如未考虑深度处理工艺运行成本,可将其成本纳入城市供水价格,按照“优水优价”原则,合理调整水价。
(三)严格督查考核。
加强对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威胁水源安全的污染源,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从应急备用水源情况、水质检测能力、应急响应处置能力、水厂硬件设施、规范化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6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3591.html
本文关键词: 苏政办发〔2014〕55号, 江苏省, 城市供水安全, 保障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