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管字〔2018〕37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专利导航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10-11 01:38:30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专利导航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管字〔2018〕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和推广力度,提升专利综合运用效益,助推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组合。结合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考核评估工作安排,决定继续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导航项目备案主体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经我局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二)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有关单位,包括: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国家专利导航研究(江苏)基地、国家专利导航项目研究和推广中心。

(三)围绕国家重点产业发展,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专利导航工作实施成效显著的其他主体。

二、专利导航项目基本要求


(一)基本符合《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国知办发管字〔2015〕18号)或《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国知办发管字〔2016〕56号)所明确的有关内容、体例等方面要求。

(二)针对《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所明确的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符合区域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具有高价值专利或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潜力。

(三)已完成项目立项前期工作、正在开展实施或已经完成的专利导航项目均可申请备案;2017年已经提交备案材料的,不再重复报备;备案资料不全的,按要求补全相关资料。

(四)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应提交完整的专利导航分析报告、项目成果(如依据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等)等;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在保持基本框架的前提下,提交精简版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和有关项目成果等。

三、成果运用和政策支持


(一)对拟立项或正在实施的专利导航项目,我局将择优给予一定专项支持经费,项目结束后验收合格的,工作成果直接作为专利导航示范项目宣传推广。

(二)对已经完成的专利导航项目,我局将在初步筛选之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从中遴选一批产业规划类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并将其作为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五年考核评估工作、年度全国专利实力状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四、报备方式和有关要求

(一)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有关单位原则上必须进行专利导航项目报备;其他主体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自愿报备,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辖区内各类主体的备案工作,各项材料要严格把关;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中科院院属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直接报备。

(三)请登陆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系统(网址:http://baosong.sipop.cn),阅读《数据报送系统填报须知》,于6月25日前将《专利导航项目报备工作联系人回执》(见附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而后根据反馈的账户名和密码,于7月25日前完成账户注册、登陆和材料报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导航项目报备工作联系人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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