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1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5〕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和其他双边承诺,便于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的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部门规章(示例见附件)。
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负责翻译由本部门制定的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多个部门制定的,由主要负责制定工作的部门商有关部门翻译。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外公布的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原则上应当在该部门规章施行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抄送商务部和法制办;确有特殊情况的,不晚于规章施行后90天对外公布。
四、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确保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符合立法原意,专业术语准确,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布的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的英文译本为官方译本。如英文译本与中文文本遇解释上的分歧,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应注重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业人才,指定内设机构承担翻译工作。
附件: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示例)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与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示例)
一、涉及下列进口政策的部门规章
(一)海关程序、估价和原产地规则
(二)关税
(三)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四)进口禁令和许可
(五)国营贸易
(六)贸易救济
(七)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
(八)与进口有关的融资政策
二、涉及下列出口政策的部门规章
(九)出口税
(十)出口退税
(十一)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十二)出口禁止、限制和许可
(十三)国营贸易
(十四)与出口有关的融资、保险和担保政策
(十五)贸易促进和营销支持措施
三、涉及下列其他贸易政策的部门规章
(十六)税收优惠
(十七)补贴和其他政府支持
(十八)价格管制
(十九)竞争和消费者保护
(二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二十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二十二)服务部门市场准入
(二十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
(二十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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