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4〕1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3-25 03:30:0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4〕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9日

 



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培育和壮大我市产业投资市场,促进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4〕56号)等规定,设立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主要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重点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以及市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如下要求:
(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五条引导基金规模应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确定,首期出资为10亿元。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增值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成立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行业主管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评审,为管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委托市级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开设托管专户,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和收益的回收。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引导基金与国家、河南省参股同一家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性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于市政府确定的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电子商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等主导产业以及新材料、生物及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有相对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第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如确有需要超过7年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十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应根据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规范运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产业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产业投资基金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郑州市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属于郑州市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项目技术水平国际领先。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不干预产业投资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应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当产业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企业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激励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机制。通过落实投资规模奖励、投资风险补助、新购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业绩奖励等措施吸引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具体办法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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