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3-27 02:15: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27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发〔20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省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为重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两个相对分开”。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行政执法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坚持权责统一、精简高效。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理顺职责关系,减少执法层次,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3.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加强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现执法重心下移。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县(市、区)应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下放执法权限,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管理工作,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二)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应重点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公共安全、生态保护、城镇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目前范围确定为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同时,在沿海市县逐步开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由一个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海洋行政执法职权。省政府已批复同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超出上述范围的,可继续行使;对不适宜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重新划归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使。涉及国家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执法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职责。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市、区)应整合相关执法机构和职责,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县(市、区)应将相关工作统一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将已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名称统一规范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职权和相应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

对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应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能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的,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一个业务主管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归并为一支,实行部门和领域内集中行政执法。积极改进执法方式,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部门联合执法。

(四)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

将综合行政执法向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延伸,整合各部门派驻执法队伍,在国家级开发区(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园区)和乡镇(街道)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乡镇(街道)规模较小、行政执法任务不重的,可按区域设置派出机构。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日常管理以重点开发区和乡镇(街道)为主,其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派驻地党委(党工委)同意。市、县(市、区)应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基层公共管理体系,积极采取常态化联合执法等多种有效形式,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为基础的基层执法监管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

(五)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人也可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受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管理。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各地应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划转情况,及时调整整合执法机构设置,精简归并部门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各地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统筹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其派出机构按照执法责任区域范围和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应在省核定给各市、县(市、区)的编制总数内从严从紧调剂解决,报省编委办核准后,在不改变编制性质的前提下实行专项管理,并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任职。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特点,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可配备专职政工干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推动统一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加强执法经费、装备和执法人员待遇保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三、理顺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资料,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结合全省政务服务网建设,统一信息技术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实时共享有关业务信息和工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实时监管监测,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探索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将综合行政执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三)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完善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法制保障,推动修订或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要求,研究制订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省编委办商省法制办、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职责划转、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核定的,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执行。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三定”规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制订调整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推动建立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监督以及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三)严肃工作纪律。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特别是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问题,并做好文件案卷资料交接,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干预各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方式、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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