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14〕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赣府发〔2014〕46号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构建社会救助体系进程中,我省于2008年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众救助问题的体制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1.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建立特别救助制度。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
3.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及时给予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主线,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标准,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救助程序,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以实现补“短板”、扫“盲区”、兜底线、保基本、促公平的目标。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省民政厅统筹全省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省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要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要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坚持公开公正。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资源统筹。要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特别救助对象均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刚性支出额度、遭遇困难情况,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般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情况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特别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别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等逐一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把县乡两级、政府民间双线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金额、接收捐赠渠道,向社会公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提出意见报县级政府审批。
(四)细化救助类型和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救助需求,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三种类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下列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直接导致阶段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救助金额,予以一次性生活救助: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家庭;
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集状况,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额度、遭受困难程度、解困期限等因素,采取分类分档的方法确定,并报省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特别救助。对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报请县级政府批准。县(市、区)民政局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救助对象名单、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情况形成详细台账,通过设区市民政局上报省民政厅。
(五)明确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实施急难型救助,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由设区市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的临时救助,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方案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四、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5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救急难”工作机制、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健康良好运行。
五、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一)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根据当地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设区市本级筹集的临时救助资金,可以适当补助救助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县(市、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省级财政把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情况列入临时救助资金分配因素。
(二)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应急周转资金到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紧急情况下迅速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临时救助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将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规范、资金安排和救助实效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
(二)加强能力建设。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要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研究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具体办法。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协管员制度,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切实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
(三)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搭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需求信息发布平台,用于宣传政策、发布救助需求信息、征集意见等活动。
推进“救急难”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经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在全省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履行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年底,将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情况一并报告省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3999.html
本文关键词: 赣府发〔2014〕46号, 江西省, 健全, 临时救助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