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发〔2015〕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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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5〕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4〕60号),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工作,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全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合理界定国有林场性质,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林场融入城乡一体化建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益林、商品林、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木种苗繁育、森林生态旅游、林(副)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林业经营活动。鼓励社会资本参股、控股、联合、兼并、收购国有林业加工、贮藏、销售企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巩固和稳定集体林权承包关系,引导和推动集体林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依法规范流转。开展集体林权登记、林业资源评估、林权收储等方面的综合性服务,形成程序简明、高效便捷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省林业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政府及时发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的相关信息,建立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在严格保护森林、湿地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资源的前提下,支持林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个人等经营主体参与生态建设项目。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承包荒山荒地开展植树造林的,鼓励发展经济林果、林木良种、林下经济和兴办林(农)家乐等生态产业,符合条件的及时颁发林权证明,依法保护其林权及相关的权益。积极推进商品林产值保险工作,探索开展经济林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缓解农户和相关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等负责)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在电力、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部分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力推进第三方污染治理工作,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从2015年起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试点并加快推进由环境服务公司进行集中式治理的污染治理模式。政府对第三方治理项目建设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省级有关专项资金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适当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加强环保执法和考核,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和内生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制定甘肃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意见。排污权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在兰州等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落实国家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支持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技术升级、污染治理等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和碳排放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在国家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下,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在金昌市等有条件的市州开展我省碳排放交易试点。引进和培养碳排放交易的专业人才,培育碳减排专业服务机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等试点工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管辖范围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规划范围、投资规模、收益预期等信息。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支持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以特许经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规划内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咨询、劳务服务。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积极探索研究发行水利建设债券或基金,对重点水利建设的投入实行资本金管理。按照水务一体化要求,通过多元投资、企业化管理,实现重点水利项目建管合一。(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

社会资本按规划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同等享受政府在用地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工程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管)护经费财政补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交由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代为运营管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管护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转让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节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水权交易价格应通过公开交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社会资本投资的中小型水利设施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制定水价。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调整不到位的水利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补偿。(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大力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多种模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并加强服务和成本监测,理顺价格水平,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贴。(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二)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

全面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投资提供发展空间。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有效利用中央投资,积极争取发行市政债券,支持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带动县城开发建设。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涉及政府定价的项目,下放定价管理权限,政府定价行为提前介入,为投资者开展经济效益评价提供依据。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稳定社会投资信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社会法人、境外企业、在甘大型企业以多种模式参与省内铁路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加快设立甘肃省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有效扩大基金规模。对于国铁干线铁路,可以引进社会资本承担部分项目资本金及征地拆迁费用。对于纳入省级规划且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助的地方铁路项目,由省地共同招商引资,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机制。按照市场化方向,不断完善铁路运价形成机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在综合城市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吸引社会资本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兰州铁路局、省投资集团铁路有限公司等负责)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建设投融资,市州政府负责地方高速公路和省道建设投融资。凡符合开放条件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均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控股、参股、BOT、BT、BOOT等融资方式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大民航领域的开放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民航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干线机场以及航站楼等机场配套服务设施投资建设。鼓励小型支线机场运营者参与当地旅游等资源的开发、经营。支持通用航空机场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机场管理局、省机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风电基地和光电基地建设。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清洁高效燃煤电项目、火电站、热电站、低热值煤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煤层气发电、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天然气发电、备压式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建设一批以地热供暖为主的示范基地、示范小区,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推进新能源高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风电、光电、小水电等电源工程和储能装置,重点推进河西走廊储能技术研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

结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主干电网和配电网工程。支持企业间建设专用供电线路。通过招标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在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等地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支持新能源汽车扩大使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市州输气干线。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查开发领域,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合作开发油气资源。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油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低阶煤分质梯级高效利用煤焦油精细加工项目和兰州、庆阳、玉门等地原油成品油商业储备库以及陇东煤炭矿区专用线建设和煤炭集散中心等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等负责)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一)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

加强对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保障企业实现平等接入,用户实现自由选择,推动提高宽带接入性价比,大力发展宽带用户。加强政策引导,为获得移动转售业务试点经营许可的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尽快在我省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水平,降低资费标准,促进移动通信服务多元化发展。(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二)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

放宽准入条件,积极推动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并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顺应专业化分工经营的趋势,将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外包第三方民营企业,推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省工信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商用遥感卫星和地面卫星导航领域的研制和应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交通、智能旅游、智能农业、商贸流通等领域的应用试点。(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四)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

在兰州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民间资本参与的渠道和机制。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扩大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引入和运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体育场馆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和旅游企业的转企、改制及重组。积极推进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支持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通过整合、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转变为养老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文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五)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制定出台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合理规划区域医疗资源,为社会资本办医预留一定比重并统一管理;优先扶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开办公益性医疗保健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整合、盘活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机构,中央和地方对健康、养老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保证建设用地。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积极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科技、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工作,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补偿政策。(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体育局等负责)

(二十六)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

积极贯彻落实现行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文化、体育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负责)

(二十七)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

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除公立医疗、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医疗、养老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八)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制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平等协商、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原则,积极推行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认真筛选整理PPP项目,建立PPP项目库,并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试点。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十九)规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关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及时发布PPP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要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法签订项目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的商业可持续。(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十)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

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财政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双方的风险分担、违约处罚等进行明确约定,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三十一)健全退出机制。


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二)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薄弱环节以及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且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科技创新、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三十三)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促进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运营公共服务设施逐渐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转变。根据不同项目情况,政府投资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

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负责)

(三十五)推动农业金融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强化涉农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职能。支持商业银行机构向县域延伸,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信贷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基层机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涉农信贷品种,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大力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建立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研究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加深农业保险服务,增加农业抗风险能力。(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农牧厅等负责)

(三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

积极支持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其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公路铁路、农村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棚户区改造、扶贫开发提供期限长、成本低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省政府金融办、国开行甘肃省分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负责)

(三十七)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要加快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全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扶持其发展壮大。政府可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证监局、甘肃银监局等负责)

(三十八)鼓励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

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深化与中国保监会及保险法人机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积极吸引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我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加大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力度,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综合运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债贷组合、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票据(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分担的债券(票据)融资风险补偿(缓释)基金。(甘肃保监局、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见附件),对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或方案,加快生态环保、农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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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甘政发〔2015〕23号, 甘肃省, 创新重点领域, 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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