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人社医疗[2014]13号《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郑人社医疗[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互济性,减轻个人和家庭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现有使用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允许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用于支付本人及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费用不得用他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二)用于支付本人住院就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应缴纳的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每年应缴纳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丛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四)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五)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以及牙科疾病治疗发生的的医疗费用。
(六)用于支付本人及其指定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用品、家用医疗(保健)器械及医用耗材的费用。
二、本通知丛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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