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办〔2018〕3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9-15 01:09:39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药监办〔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用药需求,组织开展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对于提高公众药品科学素养,增进对监管的工作理解,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以及新的药品监管部门组建第一年等重要时间节点,今年将继续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以下简称安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8年安全月活动时间原则上为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各地应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月活动,时间上全国不做统一要求。

二、活动主题

2018年安全月的主题为:“安全用药,共享健康”。

三、宣传重点

(一)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结合安全用药主题,积极宣传改革开放40周年以来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领域取得的丰硕成果,增进公众对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三)发挥药师、药学专家及相关专业团体的作用,针对不同群体、各自用药需求及存在的认知误区,借助现代传媒和手段,分众化、差异化地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使用知识。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统筹。参照《2018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策划开展安全月活动,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并形成规模声势。鼓励和引导社会团体、科研院校、大型企业、新闻媒体、科普组织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二)增强活动实效。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加强广电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融合推广,切实形成全媒体全覆盖格局。遵循传播规律,围绕公众关切,不断丰富和完善宣传内容形式。加强安全月期间相关舆情监测,及时研判,稳妥发布,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三)严格纪律要求。安全月活动是药品监管部门服务群众安全用药的工作品牌,也是塑造监管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反“四风”,活动中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力戒形式主义。

(四)总结报告情况。各地要及时汇总活动情况,注意总结工作成效经验,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电子版报送至国家药监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张 蕾、孔艳铭

电 话:010-65660788转178、010-88330451

13581656434、18600690918

传 真:010-65661656

邮 箱:durghuloo@126.com



附件:2018年“全国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及分工安排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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