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严格按照《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要求,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结合实际,完成药品电子监管的各项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药品电子监管技术指导意见
一、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全面规划、分布实施、逐步推进原则,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二)根据《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和《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要求,相关企业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申请数字证书,对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的药品必须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监管码),配备相应条码扫描设备,并按规定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核注核销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
(三)药品生产企业可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08〕153号)中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喷、贴、打印等赋码方式。
(四)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自身的规模、财力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现状,设计好技术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自由选择合适的、可信赖的系统集成商,或者自主进行生产线改造以及购置相关硬件设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公布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相关接口标准,并开通了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具体参见《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五)为方便国家局和各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可将系统中药品相关监管信息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具体方案参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数据共享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09〕214号)。由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的多样性,请省局向国家局提出具体需求,共同商讨数据交换方案。
(六)为方便用户使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升级完善,监管部门及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用户要及时关注系统的升级情况。
(七)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在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中,政策解释、药品注册等问题可咨询国家局;系统操作、技术难点等可咨询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技术部门。
二、监管部门操作指南
(一)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操作
1. 申请入网流程
监管用户申请入网,由各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填写纸质和电子《监管部门入网登记表》,交省局汇总后统一发送中信二十一世纪运营中心进行办理(见附件1)。
2.为企业代付数字证书费用操作流程
按国家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数字证书续费流程
监管用户数字证书服务费用为300元/把/年。自数字证书派发之日起,在1年内为有效期。自有效期到期日起逾期2个月未缴纳服务费,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将冻结数字证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按时办理数字证书续费手续。各级已入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新增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使用人,可办理新增数字证书;在使用的数字证书发生丢失时,使用者需尽快办理数字证书挂失、补办手续,注销原数字证书并领取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发生损毁时,使用者需尽快办理数字证书报损手续,进行证书的维修;数字证书损坏严重已无法维修,需办理数字证书补办手续(见附件1)。
(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基本信息维护(国家局)
1. 维护药品字典
药品字典是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的基础数据,由国家局负责进行维护,包括新增、修改、删除等;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只可进行查询操作。
2. 维护药品批准文号信息
批准文号信息是生产企业生产所需的基础数据,由国家局用户负责为入网的生产企业维护,包括企业名称、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其他信息,包括批准文号有效期、药品有效期、商品名称、药品包装规格等,由企业用户自行补充完整;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用户只可进行查询操作。
(三)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省级局)
1. 审核企业入网申请
企业在线提交入网申请后,各省局用户需对其所辖范围内企业的入网申请进行审核,地市局和区县局用户只能查询其所辖范围内企业入网申请的审核情况。
2. 审核企业变更名称申请
企业可通过企业客户端申请进行企业名称变更,该变更申请需省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各省局用户负责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审核,地市局和区县局用户只能查询企业名称变更申请的审核情况。
3. 查看企业基本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其所辖范围内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包括企业的入网信息、用户信息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信息等。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基本情况统计
通过 功能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监管用户登录情况统计报表”,查看区域内已经入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备的数字证书的数量、编号、登录次数、入网时间、距离末次的登录时间等信息。
(五)生产环节监管
1. 监管辖区内药品生产情况
(1) 查看生产企业入网后,监管码申请、下载、激活的情况
通过功能的“企业在电子监管网使用情况统计表”,监管用户可查询本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的监管码申请、下载、激活及使用情况,并可导出电子表格(Excel)文件。
(2) 查看生产企业某药品的生产、销售、库存统计报表
通过 功能的“企业产销存统计表”,监管用户可按月份查询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药品产销存数据,并可导出Excel文件。
(3) 查看某批次或者某品种药品的生产、流通、库存情况
通过功能的“药品流向统计”,监管用户可查询辖区内药品从生产到流通的情况,包括药品的注册信息、监管码使用信息、生产信息、库存信息、末端单位的收货信息等,并可分别导出Excel文件。
(4) 查看已采购入网药品的未入网企业信息
被已入网企业添加为往来单位并作为收发货单位的未入网企业,即已采购或销售入网药品的未入网企业,在监管网系统中,统称为“末端单位”。通过功能的“末端单位的收货信息统计”,可查询所辖区内末端单位的药品流通信息。
(5) 查看生产企业某批次药品的流向
通过功能,根据药品信息或产品批次号,监管部门可查询所辖区内生产企业某批次药品的流向信息,或者经营批发企业库存的某批次药品的流向信息。
(6) 查看某单盒药品的流向信息
通过功能,监管用户可根据药品外包装上的监管码,查询该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流通信息、库存信息以及该码的关联关系信息。
2. 进行药品召回
通过功能,国家局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后,可在监管网发起责令召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监管网确定被召回药品是否在所辖范围内,并可查询已召回药品的召回进度。召回工作完成后,国家局或省局可进行召回结束处理。
3. 特殊药品生产管理
(1) 特殊药品的计划管理
通过功能,国家局可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和收购计划的管理,从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产量跟踪和控制。该功能包括计划的录入、计划年度的定义等。
(2) 查看特殊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计划执行情况
通过功能,监管用户可定期查询所辖区域定点生产企业特殊药品实际生产数量与计划数量的年度和月度对比情况。
(3) 特殊药品生产报表
功能给出了多种麻醉药品生产情况统计报表,用于监管用户分类别统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六)流通环节监管
1. 查看辖区内药品流通、库存情况
如需查看区域内药品流通信息,可使用 功能,通过某一品种药品的详细信息查询该品种在辖区内的流通流向信息。
2. 查看某批次或某品种药品的库存情况
如需查看辖区内某批次或某品种药品的库存情况,可使用 功能,查看指定日期所辖范围内,药品的生产、库存、码使用量等信息。
3. 查看某批次药品的辖区内流向
如需查看区域内药品流通信息,可使用 功能,通过某一品种药品的详细信息,查询辖区内该品种从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到使用单位环节的流向信息。
4. 查看某企业药品的购销存情况
如需查看某企业药品的购销存情况,可使用功能,查看辖区内某企业药品在指定月份的入、出库及库存情况。
5. 查看某药品末端单位(医院、药店)的进货情况
如需查看某药品末端单位的进货情况,可使用功能,查看辖区内某指定日期药品使用单位(医院、药店)的进货情况。
6. 特殊药品批发企业管理
(1) 特殊药品经营报表
功能给出了多种麻醉药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用于监管用户分类别统计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销售、库存情况。
(2) 查看特殊药品运输信息
如需查看特殊药品运输信息,可使用功能,查看所辖范围内流通的特殊药品运输信息。
(七)市场稽查
1. 某抽检药品真伪、来源的核查
如需抽检药品真伪、来源,可使用抽检药品上所赋的监管码通过功能,查看该监管码对应的药品信息与药品上的信息进行比对检验。
2. 经营批发企业某批次药品的来源核查
如果想核查经营批发企业某批次药品的来源,可使用功能,查看该批次药品从生产一直到当前经营批发企业的流经渠道。
(八)异常情况的发现和处理
1. 预警的触发机制
(1) 超计划生产预警
该预警仅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情况进行预警。生产企业年度生产入库总量超过批准的年度计划生产量的5%时,将触发预警。
(2) 超计划购买预警
该预警仅针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采购情况进行预警。全国性批发企业年度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总量超过批准购买的年度计划采购数量的5%时,将触发预警。
(3) 购买数量异常增长预警
购买异常增长只针对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系统将对定点批发企业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环比、同比比较。当发现定点批发企业环比、同比数值超过预设阀值时,将触发预警。以下预警阀值作为默认值:
同比:季度30%、半年度50%、全年度70%;
环比:月度30%、季度50%。
(4) 批准文号已过期预警
企业上报入出库数据中的药品生产日期,或药品入出库时间超过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则触发预警。
(5) 企业证书已过期预警
企业注册时填写的GMP或者GSP超过企业填写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书的有效期限,则系统触发预警。
(6) 药品未勾兑预警
系统定时自动勾兑发货单位及收货单位双方的出入库数据,其中一方未及时上报出入库信息,导致单据无法勾兑,则系统触发预警。
(7) 药品勾兑不符预警
系统定时自动勾兑发货单位及收货单位双方的出入库数据,双方单据内监管码未能完全匹配,则系统触发预警。
(8) 药品临近有效期预警
企业上报入出库药品数据的时间与药品有效期截止日小于三个月,则系统触发预警。
(9) 药品已过有效期预警
企业上报入出库药品数据的时间小于药品有效期截止日,则系统触发预警。
(10) 库存报损报溢预警
企业用户上报的药品报损(报溢)数量,超过该药品的产品批号总激活量(生产入库量)5%,则系统触发预警。
2. 设置预警类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设置本级或者下级监管部门需要查看以及处理的预警类型,没有设置的预警将不会在预警地图上显示。
3. 预警触发、处理的情况统计
如需查看预警触发和处理情况统计,监管用户可使用功能,查看所辖范围内各类预警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4. 预警处理
(1) 监管用户处理预警
预警一旦触发后,在预警地图中以预警红灯的方式在相应区域展示,如该区域预警全部被处理,则红灯关闭。关闭已触发预警,可使用功能预警进行处理,监管用户处理预警时需要说明处理结果。(此操作为人工关闭预警方式。)
(2) 企业用户处理预警
预警触发后,会同时给相关预警企业发送预警消息,企业收到系统预警消息后,可根据预警消息的类型、消息提示进行数据修正或者补报。在企业进行修正后,系统根据修正情况自动关闭该预警,同时政府端预警显示为“已处理”,该预警无需监管用户进行人工再次处理。(自动关闭预警功能目前仅针对批准文号已过期、企业证书已过期、未勾兑、勾兑不符类型的预警信息。特殊药品预警、药品临近有效期、药品已过期预警企业不能处理,必须由监管用户手工处理。)
以上内容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
(九)数据共享
为方便国家局和各省局日常监管工作的开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可将系统中药品相关监管信息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具体方案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见附件3)。由于各省级药品监管网络系统的多样性,请省局向国家局提出具体需求,共同商讨数据交换方案。
三、生产企业操作指南
(一)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续费操作
1. 申请入网流程
企业申请入网前请先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http://www. drugadmin.com),填写《企业入网登记表》,并邮寄相关纸质材料进行审批。
企业可查看了解入网进程,方法为:
登录www.drugadmin.com“企业登录入口”→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查看入网进程。入网进程表通过图形展现,以颜色区分完成进度,红色为已完成步骤,蓝色为待完成步骤,绿色为未完成步骤。另外,监管网会在每个入网阶段发送提醒邮件至联系人邮箱,指导企业进行下步操作。
2.数字证书政府代付费操作流程
按照国家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 数字证书续费流程
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服务费用为300元/把/年。自数字证书派发之日起,在1年内为有效期。自有效期到期日起逾期2个月未缴纳服务费,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将冻结该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发生丢失时,使用者需尽快办理数字证书挂失、补办手续,注销原数字证书并领取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发生损毁时,使用者需尽快办理数字证书报损手续,进行证书的维修;数字证书损坏严重已无法维修,需办理数字证书补办手续。
4. 数字证书注销流程
如因各种业务原因,企业申请注销企业数字证书时,需按以下情况操作:
注销全部数字证书,经所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填写本单位所有数字证书注销申请,并加盖所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后,提交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进行注销;
注销部分数字证书,企业填写数字证书注销申请,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运营中心进行注销。
5. 数字证书退费流程
如果企业数字证书注销后,可对该证书的服务费结余进行退费,具体可联系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服人员。
6. 监管网汇款要求和账户信息
用户向监管网缴付费用时请采用公对公转账模式进行汇款。
以上内容具体操作详见附件4。
(二)生产线赋码改造
生产企业选择赋码方案时,需要首先确定最小销售包装如何赋码,最小销售包装由于体积较小,因此赋码时需要考虑监管码标签的体积,粘贴的位置,印刷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其次需要考虑中包装、外包装监管码标签的样式和印刷方式,并且在粘贴位置上需要考虑如何尽量方便流通环节的扫描。
1.最小销售包装赋码
根据国家局文件要求,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必须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以下简称监管码)。
(1)监管码印刷样式
监管码标识由20位数字、一维条形码及提示信息组成,可根据产品包装特点选用三种式样进行赋码。监管码样式见《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
(2) 监管码印制标准参数
印刷监管码时,根据要求最小条码密度为7mils,折合条码宽度约为28mm,为提高一次扫码成功率及扫描速度,建议使用10mils以上密度(最小模块宽度为10mils时,折合条码宽度约为42mm)。
具体监管码样式见《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
(3) 监管码的印刷位置
监管码应印制于产品包装明显可见之处,方便生产线扫描及建立包装关联关系,并应避免与商品条码、自定义的物流码等其它条码印制在一起,以免误扫。
(4) 监管码的颜色搭配
监管码印刷时条、空符号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推荐采用白色作底,黑色作条的颜色搭配。如果要在彩色背景下印制监管码,务必要先进行打样测试。
(5) 监管码质量检验标准及判定规则
监管码印刷需符合国家标准GB/T 14258-2003《信息技术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技术条码符号印刷质量的检验》、GB/T 18347-2001《128条码》。
(6) 监管码标签印刷方式
监管码标签的印刷方式主要分为外包装直接印刷(喷印)、贴标两种方式。其中喷印在印刷厂内进行,适合小包装赋码;贴标一般为制药企业内部进行,适合中、大包装赋码。
外包装直接印刷方式:
外包装直接印刷指将监管码直接印刷在药品的外包装上。从技术角度主要分为数码印刷、热转印、UV喷印、水性喷印,下表列出这几种印刷方式的特性对比:
数码印刷 | 热转印 | UV喷印 | 水性喷印 | |
对纸张品牌要求 | 低 | 低 | 低 | 中 |
对纸盒表面处理 | 无 | 无 | 无 | 中 |
对纸盒大小 | 有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对于纸盒克重 | 有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加工监管码等级 | 最高 | 次高 | 中等 | 较低 |
耗材成本 | 最高 | 次高 | 中等 | 较低 |
主要缺陷 | 很少 | 速度低 | 干燥不良 | 干燥不良 |
耐摩擦力 | 次高 | 低 | 最高 | 较高 |
环保性能 | 不环保 | 环保 | 环保 | 环保 |
成本 | 最高 | 次高 | 中等 | 较低 |
(7) 选择监管码印刷企业
若委托印刷厂直接将监管码印刷在包材上,可将下载并解密后的监管码交与印刷厂委托印刷。在选择印刷企业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a.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印其监管码标识的印刷企业进行印刷管理能力考查,对达到监管码印刷要求的印刷企业,方可与其签订印刷加工合同,合同内容要对印刷质量作出明确说明。承印企业应当保证所印制的监管码标识达到《监管码印刷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
b.应强化监管码数据安全管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承印监管码标识的企业应是具有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资质的企业,应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管理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承印企业应保证入网企业的监管码数据在印刷环节中的数据安全,确保数据不外流。
c.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印刷品、监管码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监管码印刷品出入库登记及处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及承印企业都要明确监管码的保管及移交的负责人员,所有记录应完整。
d.印刷企业应严格按照监管码印刷质量要求进行印刷,并进行质量抽检。监管码印制过程中如出现残次等质量问题,要及时进行残次品的销毁工作。
(8) 最小销售包装赋码的特殊规定
经国家局研究确定,大输液类药品可仅在外包装赋码,无需在袋(瓶)上加印(贴)监管码。
其他包装过小、异形包装药品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2.药品中包装、外包装赋码
中包装、外包装的赋码一般采用贴标或高解像喷码机两种方式完成。贴标方式即购买已经制作完的标签(印刷厂),再通过手工、自动贴标赋码;或者自购工业级条码打印机自行打印监管码标签,再通过手工、自动贴标赋码。高解像喷码机方式即在包装生产线上架设高解像喷码机,使之与赋码系统相联,在中、外包装完成后直接在线喷印监管码。在线喷码一般用在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包装生产线,设定好以后一般不需要人工进行干预。
3.监管码各级包装的赋码要求
(1) 监管码赋码操作要确保一件一码。
(2) 药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及各级销售包装上必须赋码(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建立各级包装上监管码的对应关系。
(3) 建议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数量和上一层级包装数量的比例关系不超过20:1。
(4) 监管码标签的粘贴位置要醒目,不得覆盖药品包装上的商标、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等药品说明关键信息,且不得与国家对药品包装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抵触。
(5) 药品最大包装赋监管码时,要将同一监管码标签打印至少两份,并分别水平粘贴在外包装的两个相互垂直的平面上,以方便产品堆放时的扫描作业。监管码标签最好在外箱上的产品批号附近粘贴,方便信息管理。同时为避免监管码太靠底边无法识别,建议保持监管码底部与箱底边保证最小30mm的距离。见图示:
(6) 为使药品最大包装监管码便于物流企业使用,建议外包装的条码精度至少为10mils 或0.25mm。
4.生产线改造
(1) 关于企业生产线改造的政策支持和要求
对于生产线改造:
a.国家局政府网站、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已公开《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见附件5)。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系统集成商都可按照此公开的接口标准进行系统开发、实施及测试工作。具体见《关于做好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237号)。
b.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自身的规模、财力和企业自身的ERP系统现状,设计好技术改造方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自由选择合适并可信赖的系统集成商或者自主进行生产线改造以及购置相关硬件设备。
c.为方便生产企业选择系统集成商,保障药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局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实施工作,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开通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具体见《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
(2) 系统集成商的职责
系统集成商从类型上分为两类:生产线赋码系统集成商、手持终端系统集成商。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集成商:为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并实施符合监管网接口标准的生产线赋码关联方案及软硬件系统。
手持终端系统集成商:为药品生产和经营批发企业提供并实施符合监管网接口标准的入出库核注核销设备及软件。
(3)选择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集成商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选择生产线系统集成商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a.系统集成商是否具有基于监管码的药品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的设计实施能力和经验。按照《关于开通药品电子监管系统集成商测试服务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0〕465号)文件要求,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时在国家局政府网站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网站公布通过测试的系统集成商名单供生产企业参考。
b.系统集成商的方案及产品是否成熟,是否与企业的生产要求和生产条件相匹配。企业应选择易使用、易维护、可扩展的集成商系统方案,而不要选择仅仅只能满足当前要求的系统方案。避免因企业生产要求和生产条件的变化而产生后继问题。
c.尽量了解系统集成商已有企业客户的使用情况,以及客户口碑。争取前往使用类似方案和系统的企业参观,听取同行用户的使用心得和建议,客观了解系统集成商的真实情况。
d.注重系统集成商的售后服务和承诺。避免因系统集成商的服务不到位,导致企业将面临严重而无法解决的问题。
(4)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方案的基本要求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的总体需求可概括为:扫描记录药品各级包装上的监管码,并且建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
下面的图例分别示意赋码关联系统的基本架构和基本业务流程。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基本架构示意图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基本业务流程示意图
(5) 赋码软件功能基本要求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的总体需求可概括为:扫描记录药品各级包装上的监管码,并且建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
由于企业的生产包装环节需要进行一系列与产品相关的生产设置、记录、调整等。因此,对于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的软件功能需要同时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要求,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必须在功能要求中有所体现。
下表列出赋码软件功能和性能基本要求供参考:
序号 | 功能说明 |
1 | 软件应当提供直观清楚的前台图形化界面,实现包装赋码关联的后台数据管理和在线控制。 |
2 |
软件系统应提供主流的采集、打印、显示等设备通讯、控制及数据处理功能。 软件应当支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硬件控制对产品进行赋码,以批次为单位对产品小包装、中包装、大包装建立唯一且准确的监管码包装关联关系,实现对每件产品的信息流地在线控制。软件系统应当支持异地分布数据集中处理。 |
3 | 软件应当支持针对管理模块和生产模块分别进行权限设定,每个级别权限可分别进行不同程度的操作。 |
4 | 软件应当支持在线打印监管码标识,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设置调整。 |
5 | 软件应具备基本信息管理功能, 包括药品信息导入、打印模板管理等功能 |
6 | 软件应当具备监管码的集中管理功能,包含监管码的下载、分配(供应商的权限)、印刷管理、验收、入库、销售出库、上传等各流程的闭环化管理。对企业已生产完成并完成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监码数据,还应提供数据的归档和备份等功能 |
7 | 软件应当支持按照包装批次创建生产任务,根据要求可设置相应参数。执行生产任务时可在现场控制电脑上显示出每个工位的实时包装数量等信息,可按照分流数量设置并控制每箱中包装分料操作。 |
8 | 软件应当支持生产现场的异常情况处理:包括设备异常、抽检取样、零头、拼箱、退货、取消关联关系、取消整批包装关系等。 |
9 | 软件应当提供系统诊断功能,方便诊断系统错误。外部条件导致系统中断情况下(比如断电),系统能自动修复错误并快速恢复生产任务。 |
10 | 软件应当支持手工和自动备份数据库,保证数据安全。 |
11 | 软件应当提供完整的系统操作日志,方便回溯操作过程。 |
性能要求:
序号 | 功能说明 |
1 | 软件主体应当方便系统的维护、服务和升级,同时方便用户的使用和管理。生产线赋码系统应保持生产线赋码关联操作的独立性、稳定性、连续性、规范性。 |
2 | 系统应当同时支持SQL Server、Oracle等主流数据库,应当充分考虑生产模式下多条生产线并存时,大批量数据的处理和存储能力。 |
3 | 软件应当确保生产关联操作的准确性、数据存储的及时性、可靠性。 |
4 | 软件应当提供安装光盘和使用说明书,建议软件提供企业员工的培训模式。 |
5 | 软件应当提供升级服务,且升级不影响历史数据的正确存储、使用和管理,安装及升级要求提供自动化安装程序,方便系统管理。 |
(6) 常见硬件列表
生产线赋码关联系统可分为自动线、半自动线和手工线,分别需要使用不同的硬件设备支持系统的基本功能实现。
下表列出当前市场常见的一些硬件类型供参考:
序号 | 设备类别 | 设备名称 | 常见品牌 |
1 | 扫描设备 | 手持式扫码器 | Datalogic、Motorola等 |
2 | 固定式扫码器 | Cognex、Microscan、Datalogic等 | |
3 | 平台式扫码器 | Datalogic、Motorola等 | |
4 | 打印设备 | 条码打印机 | Zebra、Intermec、Tsc等 |
5 | 贴标设备 | 即印即贴贴标机 | 艾利、三拓、达尔嘉等 |
6 | 普通贴标机 | 艾利、三拓、达尔嘉等 | |
7 | 工业电脑 | 控制一体机 | 研华、西门子等 |
8 | 普通工控机 | 研华、西门子等 | |
9 | 控制机 | PLC控制柜 | 各集成商提供 |
10 | 赋码平台 | 手动赋码平台 | 各集成商提供 |
11 | 自动线赋码平台 | 各集成商提供 |
5. 联调测试
为保证生产企业数据上传的正确性,企业改造或升级完成后,需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联调测试。测试依据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国家局政府网站公布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见附件5)。在联调测试通过后,企业方可正式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企业端平台进行正式的监管码申请,数据上报。
企业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行联调测试流程如下:
(1) 打开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http://www.drugadmin.com),选择“生产线接口测试通道”,使用数字证书、企业用户名、密码登录。
(2) 进入后,下载测试流程、测试要点、测试报告模板、测试报告样例、测试用的企业客户端。
(3) 熟悉和了解测试流程、测试要点,并安装测试用的客户端。
(4) 根据测试流程、测试要点及步骤的提醒进行相关联调测试工作,完成测试报告。
(5) 再次进入 “生产线接口测试通道,点击“提交测试报告”,填写基本信息,将测试中使用的关联关系文件和入出库文件打包成一个文件上传;将测试报告上传(如有多份测试报告,打包成一个文件上传)。
(6) 等待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测试审批结果。
(7)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审核测试通过后,企业可进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企业端正式平台进行监管码数据申请和填报工作。
6.首次生产流程
(1) 检查药品目录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在进行药品生产之前,企业用户需要确认本企业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中是否已被分配药品信息。如果检查药品目录后,发现药品目录中缺少本企业要生产的入网药品,或被分配的药品信息有误,需及时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联系。
(2) 维护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包装信息
企业药品目录中初次分配的药品信息只含有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等基本资料,不含药品的包装信息。需企业在申请监管码之前,补充完善药品的包装信息。
(3) 申请、下载、解密监管码
如果需要获得监管码,须在企业客户端中提出监管码申请,选择需申请监管码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则、包装规格(从企业药品目录中选择),并输入包装比例、申请数量等信息。企业申请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能及时为企业生成监管码。生成后,企业可进行监管码文件的下载以及解密。企业如需使用监管码本地生成功能,需配备监管码安全管理器。
(4) 药品信息导入生产线赋码系统
药品目录维护完整以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可将药品目录信息导出为.XML格式的文件(文件格式见附件5),用于企业生产线赋码系统使用。
(5)建立并生成关联关系文件
在每批次药品生产结束后,生产线赋码系统会生成该批次的关联关系文件。文件中记录了本批次所用监管码数据,以及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生成的关联关系文件为.XML格式的文件。
关联关系文件接口定义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附件5)。
(6) 关联关系文件上传
生产企业在本次生产结束后,需要将赋码系统生成关联关系文件通过企业客户端上传。上传时间建议在药品抽检或者批签发合格后再上传。
(7) 首次上传时异常情况解决方法
在首次生产并上传关联关系文件时,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及解决方法如下:
a.已将关联关系文件拷贝至客户端安装计算机,此时点击“关联关系上传”页面的“查询”按钮后,提示无查询结果。
解决办法:该情况有两种可能:
关联关系文件没有放置在正确的文件夹下。关联关系文件应存放在企业客户端指定的关联关系文件导入目录下,该目录由企业用户自行设置。
关联关系文件解析错误。可将该页面的查询条件中“解析状态”修改为“解析失败”,重新查询。如果结果行为高亮红色显示,表示解析失败,双击结果即可查看失败原因。
b.上传的关联关系文件显示为高亮红色,无法上传
解决办法:如果结果行为高亮红色显示,表示该文件系统解析失败。鼠标左键双击结果行即可查看解析失败原因,根据失败原因修改关联关系文件重新解析即可。如果失败原因是生产线赋码系统生成的关联关系文件不符合《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附件5)要求,请联系生产线系统集成商协助解决问题。
c.关联关系文件已经显示解析成功,但是查询该批次的监管码并未激活
解决办法:关联关系文件上传分为三个步骤:解析操作,企业用户将关联关系文件存放在关联关系导入目录下,点击企业客户端的关联关系上传页面的“查询”按钮,进行解析操作;上传操作,解析成功后,企业用户点击页面“上传”按钮,进行上传操作;系统处理,上传成功后,监管网系统对关联关系文件进行系统处理,核对文件中的药品信息、包装信息、生产信息以及监管码信息。以上三个操作都处理成功,监管码才被激活。
d.解密后的监管码文件哪些是最小销售包装的监管码
解决办法:下载解密后的监管码文件数量根据药品类型分为三种情况:
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为2个.txt格式的监管码文件,一个是含最小销售包装的监管码文件,另一个是含所有外包装的监管码文件,即外包装的监管码可混用。
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为1个.txt格式的监管码文件,所有包装级别的监管码都在一个文件中给出,即各包装级别的监管码可混用。
基本药物--根据包装级别数量分别给出各级监管码文件,即N级包装就有N个.txt格式的监管码文件,各级监管码不能混用。
在印刷和赋码时,根据监管码文件对应的包装级别在包装上进行赋码。
7.日常生产流程
(1) 申请、下载、解密监管码;建立并生成关联关系文件;关联关系文件上传的具体操作同“三 (二)6.(5)”。
(2)修改批号、生产日期等药品生产数据
企业在激活监管码后,如发现关联关系中某些信息(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等)不正确,可进行相应修改。
(3) 导入赋码系统的监管码无法识别
生产线赋码系统不能识别生产线上扫描出的监管码,说明企业用户没有及时从企业客户端导出最新的药品信息文件至赋码系统中,赋码系统无法寻找监管码对应的药品信息及包装信息。出现此情况,企业用户在企业客户端导出最新的药品信息文件,再将文件导入生产线赋码系统中即可。
(4) 委托生产企业,如何上传数据
委托生产情况,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操作,国家局不做具体限定。
a.企业A申请数字证书,企业B生产完成后,将生产数据传给企业A,企业A进行数据上传操作。
b.企业A申请数据证书,将数字证书一同委托给企业B,企业B生产完成后,使用企业A的数字证书上传生产数据。
无论哪种上传方式,企业A必须申请数字证书,即谁注册的药品谁负责上报生产信息。
(5)既属于四大类药又属于基本目录药品,统一按照四大类药品进行管理。
(三)配备条码扫描终端
企业在进行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时,必须记录赋码药品外包装上的监管码,形成入出库记录并上报电子监管网。条码扫描终端就是用于记录监管码的硬件设备。企业至少配备或者改造一把条码扫描终端,用于扫描入出库药品的监管码。
1.通用条码扫描终端的软硬件要求
(1) 扫描终端的硬件指标要求
监管码扫描终端可选择各家设备供应商的产品,硬件上应当满足下面的业务要求。
a.数据采集器的扫描引擎为激光扫描引擎,且扫描景深尽量大(扫描中等密度条码不低于30cm)。
b.要求硬件设备可靠、稳定、坚固、耐用,建议满足IP54以上工业等级。
c.存储容量尽量大,断电不丢失数据和应用程序。
d.扫描终端硬件显示屏为带背光液晶显示。
(2) 扫描终端的软件基本功能
监管码扫描终端的总体需求可概括为:在药品的出入库、批发销售等流通过程中,通过监管码扫描终端扫描药品外包装上的监管码,将药品各流通环节的物流信息准确地记录下来,满足药品生产和经营批发企业入库核注、出库核销和数据通讯的要求。
监管码扫描终端上开发的软件必须符合《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附件5)。
下表列出扫描终端软件功能基本要求供参考:
功能点 | 生产企业 | 运营企业 | 使用单位 | 第三方物流 |
用户登录 | √ | √ | √ | √ |
通讯参数设置 | √ | √ | √ | √ |
系统时间设置 | √ | √ | √ | √ |
操作员数据下载 | √ | √ | √ | √ |
往来单位列表下载 | √ | √ | √ | |
生产入库 | √ | √ | ||
退货入库 | √ | √ | √ | |
采购入库 | √ | √ | √ | √ |
调拨入库 | √ | √ | √ | √ |
销售出库 | √ | √ | √ | |
退货出库 | √ | √ | √ | √ |
抽检出库 | √ | √ | √ | √ |
调拨出库 | √ | √ | √ | √ |
销毁出库 | √ | √ | √ | √ |
业务数据上传 | √ | √ | √ | √ |
关联关系数据上传 | √ | √ | ||
委托客户列表下载 | √ | |||
委托客户设置 | √ |
2. 无线上传条码扫描终端的软硬件要求
如企业用户希望使用无线条码扫描终端,进行监管码的扫描和上传,则上传条码扫描终端除满足上述软硬件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 硬件要求:支持GPRS或者802.11局域无线通讯。
(2) 软件要求:
a.无线上传的功能要求,即扫描终端在监管码采集完成后直接生成完整的含监管码的单据信息,并可通过无线网络直接上传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b.软件自更新功能,软件可自动或手动更新,而不必重新安装。更新后必须确保业务数据不丢失。
3.选择、配备条码扫描终端
(1) 企业如何购买新的扫描终端
企业购买监管码扫描终端可选择任何满足监管网接口标准的设备,但务必要求供应商的扫描终端设备上已经安装相应软件,并提供软硬件服务。
如果企业具备可访问互联网的无线局域网环境(WiFi网络),或者具备GPRS广域网访问条件(手机上网),则可选择满足监管网接口标准的无线上传条码扫描终端,但务必要求供应商的扫描终端设备上已经安装相应软件,并提供快捷软硬件升级服务。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网站上已提供测试通过的扫描设备的型号和供应商供企业参考。
(2) 企业如何重复利用现有的条码扫描终端
如企业已有条码扫描设备,例如RF,PDA等,希望将该设备重复利用。此时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下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附件5),并选择软件开发商根据该接口在设备上开发相应的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扫描软件即可。
(四)仓库
1.扫描、上传药品生产入库数据
特殊药品生产入库:
特殊药品指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在特殊药品生产完毕进行生产入库时,必须进行药品的扫描操作,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手持终端的使用方法见集成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手持终端数据导入客户端(见附件6:导入入出库单文件)。
上传单据(见附件6:入出库单上传)。
非特殊药品生产入库:
非特殊药品在关联关系上传并处理成功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将自动生成相应的生产入库单,无需进行额外生产入库的扫描上传。
2. 扫描、上传药品销售出库数据
在药品进行销售出库时,必须对出库药品的外包装监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手持终端的使用方法见集成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手持终端数据导入客户端(见附件6:导入入出库单文件)。
上传单据(见附件6:入出库单上传)。
3. 异常业务的处理
(1) 药品发生退货时操作流程
在发生下游企业退货时,必须对退货入库药品的外包装监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2) 药品出现零头出入库时操作流程
零头药品指入库或者出库药品小于最小赋码包装单位,所以无监管码的药品。例如10支/盒的注射剂,退货入库5支。此时需要按制剂单位进行零头入出库,无需扫描监管码。
(3) 药品被抽检时,如何操作
药品被抽检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如果药品抽检只是检查外观,然后立即放回原包装,不必操作。
b.如果抽检后不再归还药品,属于销毁性抽检,此时需要进行抽检出库操作: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已经建立并上传,而且需要将被抽检药品的大包装箱内重新放入新药品进行补充,此时进行如下操作:
记录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和新放入药品的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替换”功能,用新药品监管码替换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注销”功能,将被替换下的监管码注销。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已经建立并且上传,但无需将被抽检药品的大包装箱补充完整,此时进行如下操作:
记录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注销”功能,将被抽检药品监管码注销。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已支持手持终端进行“抽检出库”操作,如用户手持终端已升级并支持该功能,可直接在手持终端进行抽检出库,无需进行以上两步骤。如果手持终端不支持抽检出库,请联系集成商升级手持终端。)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尚未建立,则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监管码替换(见附件6:监管码替换)。
监管码注销(见附件6:监管码注销)。
(4) 药品入出库时,监管码被磨损,如何操作
药品入出库时监管码被磨损,操作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
a.如果磨损监管码无法扫描,但是可肉眼辨认出条形码下方的20位数字,此时可在手持终端的扫描界面手工录入20位数字码。
b.如果磨损监管码已经无法肉眼辨认,此时可取出包装内的一个中包装或者小包装药品,手工记录下监管码,再使用企业客户端的“监管码关联关系查询”功能,查出其上级监管码,再在手持终端中手工录入。
c.如磨损药品为最小销售包装,此时可使用零头入出库功能进行填报入出库。
(5) 下游企业药品进行补货,如何操作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监管企业的入出库动作,并非监管企业的财务记录,因此补货时可同样采用销售出库类型。
(6) 药品退回时,药品外包装无监管码,如何处理
如药品为中包装、大包装,则需拆开外包装,扫描下一级包装的监管码,上传入库单。
如果药品为最小销售包装,则需进行零头入库操作。
(7) 疫苗的批签发,如何操作
为避免关联关系上传后,批签发未合格,导致需进行关联关系撤回等操作。建议待批签发合格后,再上传关联关系数据。
(五)处理预警消息
在系统触发预警后,会向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预警企业同时发送预警。向企业预警的方式为预警消息。企业登录客户端后,可在消息中心查看预警消息,并根据预警信息进行某些预警的处理。
以下对各种类型预警消息如何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1. 药品临近有效期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进行入出库的药品在三个月内即将到期。
该预警消息企业无法自行处理,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2. 药品已过有效期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进行入出库的药品已经过期。
该预警消息企业无法自行处理,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3. 批准文号已过期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生产或入出库药品的批准文号已过期。该类预警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方法为在“企业药品目录”功能中,更新预警药品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最新日期。
4. 企业证书过期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注册时填写的相关资质证书已过期,包括GMP证书、GS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方法为在“企业基本信息”功能中,更新已过期证书的有效期为最新日期。
5. 超计划生产预警
该预警信息表示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度计划生产量。
该预警消息企业无法自行处理,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6. 未勾兑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传与上游出库单匹配的入库单,或者与下游入库单匹配的出库单。
处理方法为企业根据预警消息的内容,找到漏传的药品单据,补传相应单据。
7. 勾兑不符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企业进行入出库的药品与上游出库单信息药品匹配不符,或者与下游入库单药品信息匹配不符。
处理方法为企业根据预警消息的内容,查看与之勾兑的单据详细信息,找出勾兑不符的原因。如发现为多扫描药品,可删除预警单据内多余监管码;如果发现为漏扫药品,可补充扫描后再次上传新单据与之匹配;如果发现为错扫药品,可删除单据内错传的监管码,重新上传含有正确监管码的新单据与之匹配,或者进行监管码的转移操作。
8. 库存报损报溢预警
该预警消息表示该企业对某批次的药品进行了大量的库存报损或者报溢。
该预警消息企业无法自行处理,需联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具体操作详见附件6。
四、经营批发企业操作指南
(一)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续费操作
经营批发企业入网、续费操作与生产企业相同,可参见生产企业入网、续费操作章节。
(二)配备条码扫描终端
具体操作同“三 (三)”。
(三)仓库
1. 扫描、上传药品采购入库数据
(1) 特殊药品采购入库
在特殊药品进行采购入库时,必须进行药品的扫描操作,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手持终端的使用方法见集成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手持终端数据导入客户端(见附件7:导入入出库单文件)。
上传单据(见附件7:入出库单上传)。
(2) 非特殊药品采购入库
非特殊药品采购数据上报可采用两种方式:根据上游企业出库单进行确认入库的方式,以及扫描入库药品监管码并上传单据的方式。
确认入库操作见附件7:上游企业出库单确认。
手持终端的使用方法见集成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手持终端数据导入客户端(见附件7:导入入出库单文件)。
上传单据(见附件7:入出库单上传)。
2. 扫描、上传药品销售数据
在药品进行销售出库时,必须对出库药品的外包装监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手持终端的使用方法见集成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
手持终端数据导入客户端(见附件7:导入入出库单文件)。
上传单据(见附件7:入出库单上传)。
3. 利用往来单位的自定义编号,减少单据录入工作量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支持企业用户在添加往来单位时,自行为每个往来单位添加自定义编号,并将往来单位列表导入手持终端,以便在入出库扫码时可输入自定义编号选择收发货单位,减少单据上传时的录入工作量。
往来单位管理(见附件7:往来单位)。
往来单位导出(见附件7:导入导出)。
(如果手持终端不支持往来单位导入,请联系集成商升级手持终端。)
4. 异常业务的处理
(1) 药品发生退货时操作流程
在发生下游企业退货时,必须对退货入库药品的外包装监管码进行扫描,并将扫描的监管码数据导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端进行上传。
(2) 药品出现零头出入库时操作流程
零头药品指入库或者出库药品小于最小赋码包装单位,属于无监管码的药品。例如10支/盒的注射剂,退货入库5支。此时需要按制剂单位进行零头入出库(见附件7:零头入出库),无需扫描监管码。
(3) 药品被抽检时,如何操作
药品被抽检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如果药品抽检只是检查外观,然后立即放回原包装,不必操作。
b.如果抽检后不再归还药品,属于销毁性抽检,此时需要进行抽检出库操作: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已经建立并上传,而且需要将被抽检药品的大包装箱内重新放入新药品进行补充,此时进行如下操作:
记录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和新放入药品的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替换”功能,用新药品监管码替换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注销”功能,将被替换下的监管码注销。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已经建立并且上传,但无需将被抽检药品的大包装箱补充完整,此时进行如下操作:
记录下被抽检药品监管码。
在企业客户端中,使用“监管码注销”功能,将被抽检药品监管码注销。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已支持手持终端进行“抽检出库”操作,如用户手持终端已升级并支持该功能,可直接在手持终端进行抽检出库,无需进行以上两步骤。如果手持终端不支持抽检出库,请联系集成商升级手持终端。)
★如药品抽检时,关联关系尚未建立,则无需进行额外操作。
监管码替换(见附件7:监管码替换)。
监管码注销(见附件7:监管码注销)。
(4) 药品入出库时,监管码被磨损,如何操作
药品入出库时监管码被磨损,操作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
a.如果磨损监管码无法扫描,但是可肉眼辨认出条形码下方的20位数字,此时可在手持终端的扫描界面手工录入20位数字码。
b.如果磨损监管码已经无法肉眼辨认,此时可取出包装内的一个中包装或者小包装药品,手工记录下监管码,再使用企业客户端的“监管码关联关系查询”功能,查出其上级监管码,再在手持终端中手工录入。
c.如磨损药品为最小销售包装,此时可使用零头入出库功能进行填报入出库。
(5) 下游企业药品进行补货,如何操作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重点监管企业的入出库动作,并非监管企业的财务记录,因此补货时可同样采用销售出库类型。
(6) 药品退回时,药品外包装无监管码,如何处理
如药品为中包装、大包装,则需拆开外包装,扫描下一级包装的监管码,上传入库单。
如果药品为最小销售包装,则需进行零头入库操作。
(四)物流码与监管码的合并应用
1. 监管码与物流码合并应用原理
对于药品行业来说,监管码的编码规范和核注核销原理使得监管码可方便地被当做物流条码来使用,从而在药品的供应链体系中轻松地实现各个环节的数据共享,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并通过监管码数据的采集、反馈,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
监管码由药品类别码、单件序列号和加密码三部分组成,通过药品类别码就可区分出药品的生产厂家、药品通用名、剂型、制剂规格、包装规格、商品名称及批准文号,监管码进入市场流通后,还带有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信息,并且通过包装规格可计算出完整包装内的药品数量。在整个物流过程中可用此来唯一标识一个固定包装的货物。监管码完全可代替物流条码来标识物流过程的药品。
从应用范围看,监管码贯穿药品的整个流通环节,从生产、经营到消费者,监管码的流动过程也就是药品实物的流通过程。监管码的编码规范由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制定,保证条码规范的统一、标准,所以无论哪个流通环节都可依据电子监管码获取药品信息,在任何一个流通环节,无论哪个厂商生产的哪种药品,只要加贴药品电子监管码,就可被任何一个流通环节的主体识别,监管码都可被解析、识读,从而往来单位之间无须因为物流条码的编码规范、码制的不同而给应用带来困扰,而且读取监管码就可得到监管码对应的完整的流转信息,包括发货单位、收货单位的信息。
基于监管码的这些属性,经营批发企业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可以应用这些监管码来改善工作的效率,提高工作的质量。
2. 利用监管码进行盘点
由于监管码的属性信息包含药品的包装规格信息,企业在盘点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扫描每个箱体或外包装的监管码计算出商品的数量。
3. 利用监管码进行结算
对于药店来说,监管码中的类别码能对应药品的种类、批准文号、剂型规格以及包装规格,因此类别码完全可以作为收银系统的药品标识用于结算。药店可以自行维护类别码和药品属性的对应关系,也可以通过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动态下载该对应关系。
4. 利用监管码进行物流的分拣
按照规定,所有赋码药品的外包装箱都印有包装码,那么企业可以利用这个码来实现物流中药品的自动分拣。规范要求药品外包装中长宽面都贴有监管码,码的密度必须大于10mils, 同时码的下沿必须保持和传送带30mm的距离。这样物流企业可以很容易在传送带上自动识别这个码,当系统识别箱码后,可以根据码所关联单据的往来单位信息来指定箱子应流向的发货区域。
5. 利用监管码进行复核辅助检验
对于药品物流企业来说,无论是入库还是出库环节,按照GSP的管理要求,仓库人员都必须对操作的药品进行复核验查的工作,即保证药品的外观和包装标签必须和相关药品交易单据以及药品证明文件一致,其中最重要的检查内容就是保证包装上的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规格型号与单据保持一致。
由于监管码的后台属性信息中本身就包含生产批号、生产厂商、规格型号,企业可以通过扫描监管码获得这些后台属性信息,并和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单据信息进行自动比对。这样既可以降低复核岗位的工作强度,同时在复核的工作中就完成监管码的出入库扫描工作。总体来说,出入库的扫描工作既不增加物流企业的工作量,又可以提高复核的效率和工作质量。
企业要实现这样的业务融合需要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数据下发,同时涉及已有信息系统的扩展,因此需要一定投入,更适合中大型的医药物流企业。企业可以联系客户代表或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咨询相关解决方案。
(五)处理预警消息
经营批发企业预警消息处理方法同生产企业,涉及预警类型略少,分别为:
1.药品临近有效期预警;
2.药品已过有效期预警;
3.超计划购买预警;
4.未勾兑预警;
5.勾兑不符预警;
6.库存报损报溢预警。
以上内容具体操作详见附件7。
五、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客户服务
(一)客服电话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001111。
个别地区如无法拨通,可拨打010-95001111。
(二)QQ客户代表
为给企业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并及时了解和满足企业的需求,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在原有语音服务平台基础上(95001111/010-84607666),开通了“QQ群在线服务”,并自2010年8月25日正式启用。
1.群设置规则
各省QQ群号码见:
http://www1.drugadmin.com/show.php?contentid=1235
每个群均设置客户代表,负责群管理并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交流。该群在不断增加中,请留意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更新。
2.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
(1)服务对象:针对已成功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用户。
(2)服务内容:
为用户提供药品电子监管政策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业务以及系统操作的咨询;
指导用户进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操作,并及时协助用户解决操作时遇到的问题;
定期发布有关最新政策和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相关材料;
收集用户对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需求。
(3)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的9:00-12:00,13:00-17:00。
(三)网站信息
企业使用、实施中的最新问题解答、政策规定可登录下列网址查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药品电子监管专栏:http://www.sfda.gov.cn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http://www.drugadmin.com/
(四)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8层 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中心
邮编:100125
传真:010-51342277
邮箱:sfdaservice@95001111.com
附件:
1.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册--监管部门(略)
2.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操作手册--监管部门(略)
3.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数据共享实施方案(略)
4.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册--企业用户(略)
5.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接口标准--简易版(略)
6.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操作手册--生产企业(略)
7.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操作手册--经营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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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食药监办[2010]48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 电子监管, 指导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