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质〔2018〕3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的总体安排,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验收对象
《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的通知》(农质发〔2017〕3号)中认定的215个第二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
二、核查验收依据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通知》(农质发〔2014〕1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2018〕6号)。
三、核查验收内容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中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创建试点单位实行追溯管理情况,即《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中要求的“将农产品追溯与安全县创建结合,并作为新命名安全县的条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时,区域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指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产品实行追溯管理(包括电子追溯、标签说明、合格证明等形式),如未实现,考核办法第49条总分5分扣除3分。
四、核查验收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材料核查、现场检查、抽样检测、召开座谈会和暗访等方式进行。农业农村部视情况对部分省开展抽查。
五、材料报送
(一)请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验收情况,每一个创建试点单位填写一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表》(附件1);
(二)形成一份考核报告(包括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并汇总形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结果汇总表》(附件2)。
上述材料请于12月7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并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请同时发送电子版)。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的核查验收是创建活动的关键环节,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核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开展。
(二)严把核查验收关。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工作,建立以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为重点的考核制度,其中群众满意度考核要委托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验收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规操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工作,把好考核关口,保证核查验收结果有效可信,确保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借助核查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强化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模式,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县域间的学习交流和经验推广,充分发挥质量安全县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核查验收工作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或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人:邓程君,电话:010–59192694,传真:010–59193157;邮箱:nybjgc@163.com。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李庆江,电话:010–59198559,传真:010–59198560。邮箱:aqsczzbs@126.com。
附件【请自行下载CEB阅读器】:【点击下载】
1.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工作表
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试点单位核查验收结果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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