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退发〔2015〕3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林退发〔2015〕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适应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工作,我局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 附表
国家林业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统一设计程序,提高造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实施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
第三条 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生态环境建设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营造林及退耕还林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乡(镇、苏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县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类调查、农户退耕还林意愿调查等成果资料以及本地区最近一次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资料等。
(四)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任务计划和县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或总体设计文件。
第四条 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以乡镇(苏木或林场、农场等,下同)为单位进行编制,按村、林班或村民组设计到小班地块,退耕地造林任务应落实到农户。
第五条 造林作业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
第六条 作业设计的程序主要分为外业调查、内业设计、文件编制、备案实施等阶段。
第二章 外业调查
第七条 作业小班区划
(一)作业小班区划以造林地类别、立地条件和承包经营权属为主要区划因子。
(二)作业小班在林班或村民组内进行编号。
(三)作业小班面积以实测为准。作业小班形状规则时可用测绳量测,当边界不规则时要用带镜罗盘仪、经纬仪或经过差分纠正的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量。量测闭合差不大于1/100。
(四)作业小班位置应在现地勾绘在比例尺为1:10000的地形图上。
第八条 作业小班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位置:所在乡镇、村、林班或村民组、小班。
(二)地类:按耕地和荒山荒地分别记载,耕地还应按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分别记载。
(三)权属:退耕地和荒山荒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四)地形地貌:坡位、坡度、坡向、海拔。
(五)植被:现有植被或农作物的类型、盖度、耕作制度等。
(六)土壤:土壤类型、质地、土层厚度、石砾含量、土壤侵蚀或沙化类型及强度等。
(七)适宜的造林模式以及与退耕农户商定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配置方式等。
作业小班调查情况记录在附表1上。
第九条 调查、预测现有苗圃、母树林、种子园本年度的种苗生产情况,包括种子结实与产量、苗木种类、产苗量、苗木质量等级、苗木生长情况等。
第十条 调查、了解工程区内与退耕还林有关的其他情况,包括农民要求退耕的情况,当年安排的任务和户数,涉及的人口等。
第十一条 根据总体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外业调查情况,现地与退耕农户商定造林的树种、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
第十二条 现地确定需要建设的营林设施、护林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固沙等辅助项目的设置地点,布设线路与走向,测量长度或占地面积,在现地埋设标记,并绘于调绘图上。
第三章 内业设计
第十三条 内业设计前,应对外业调查材料及图件进行整理、核对,做到图表相符、资料齐全、内容完整、计算无误。设计时应参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 1607—2003)。
第十四条 小班以实测水平面积为准。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第十五条 营造林设计。根据与农户商定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及配置方式等,做出如下设计:树种(草种),苗木、插条、种子的数量、来源、规格及其处置与运输要求,造林种草方式方法与作业要求,乔灌木树种与草本植物的栽植配置(结构、密度、株行距、行带的走向等),整地方式与规格,整地与栽植(直播)的时间。
(一)树种设计:在充分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设计适宜的造林树种。
(二)造林方式设计:退耕地造林一律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荒山荒地造林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国家规定的造林方式。
(三)植被配置设计:根据经营目的及自然条件,设计适宜的植被配置方式,包括乔灌草的搭配比例、混交方式、种植密度、株行距、行带的走向等。
(四)整地的规格与方式设计:各地可根据气候、立地、造林树种等情况,在尽量保护现有植被的前提下,确定适宜的整地时间、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
(五)幼林抚育设计:包括保墒措施,抗旱、保水措施,水土保持措施,必要的定株、修枝、截干、平茬、松土、锄草、施肥、病虫鼠害防治等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种苗组织设计。按照营造林设计和当年的计划任务,分别树(草)种、苗木类型与规格测算种苗需要量,并由当地产苗能力和采种量测算种苗供应量,再根据种苗余缺状况设计种苗组织供应方案,落实工程建设需要的种苗来源、规格、等级和数量。
第十七条 管护设计。按照谁退耕、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并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同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了望台、哨卡、管护房的位置、规模与结构,围栏的类型、位置、长度以及必要管护设备的设计,并测算出工程量、耗材量及所需资金投入量等。
第十八条 辅助工程施工设计。辅助工程包括营林设施、护林设施、标牌、水利设施、固土护坡等辅助项目的结构、规格、材料、数量与位置等,沙地造林种草设置沙障的数量、形状、规格、走向、设置方法与选用的材料等,可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具体设计可参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以及外业调绘图,做出单项设计、绘制结构图,其位置要标示在设计图上。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作业顺序、时间安排。
(二)劳力、物质、设备的调配与安排。
(三)施工作业的计划、资金、组织、技术、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图的绘制
(一)作业设计总平面图。图素包括明显的地物标(道路、河道、溪流、沟渠、桥梁、涵洞、独立屋、孤立木等)、边界、辅助工程的布设位置及苗木栽植位置。树种简单,株行距固定的作业小班,总平面图上可以不标示苗木栽植的具体位置,但要标示行带的走向。作业设计总平面图绘制在A4或A3打印纸上。作业设计总平面图成图比例尺见表1,比例尺最小为1∶10000。
(二)造林图式。每个营造林模式应绘制树种(乔灌草)搭配、株间配置的营造林图式;整地作业分方式绘制平面与剖面图,标注尺寸。营造林图式应图例规范,标注内容清楚,比例尺适当,方便施工。
(三)辅助工程单项设计图。应分别项目类型,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和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绘制辅助工程施工设计图。
(四)作业小班位置图。根据外业调绘和内业设计,以乡镇为单位,将本年度的作业小班勾绘在1:10000的地形图上。
位置图应按实际标清各级行政区划界、村界、林班或村民组界、小班界等;应注明各级政府驻地与相邻行政区名、村名、林班号或村民组名、小班注记等。小班注记用分子式标注,样式为:
其中,造林地类别用英文字母表示,25度以上坡耕地DG表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用ZG表示,严重沙化耕地用SG表示,荒山荒地用HD表示。
若作业小班面积很小,按规定的比例尺在地形图上无法绘出小班界限的,可在图上标注符号示意。
第二十一条 按照当地近年来平均物价、用工等指标,以小班为单位测算退耕地造林和荒山荒地造林的用工量和投资;国家和地方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以农户为单位测算;辅助工程以村为单位,分别项目类型测算用工量、各种耗材量与投资。
第四章 文件编制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成果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附表和有关附件构成。
第二十三条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简述设计过程及提交的成果。
(二)基本情况,包括作业区的自然条件,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土地利用情况,退耕土地情况,农户退耕意愿调查摸底情况,农村能源利用情况等。
(三)设计原则和依据。
(四)规模、范围和布局。
(五)营造林设计。
(六)种苗组织设计。
(七)管护设计。
(八)辅助工程设计。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工程量、用工量测算。
(十一)投资预算及筹措。
第二十四条 设计图包括作业设计总平面图、营造林模式图和辅助工程施工设计图以及作业小班位置图等。
第二十五条 附表包括作业小班现状调查表(正面、背面)、营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营造林作业设计汇总表、分树种种苗供需平衡表、辅助工程设计汇总表、国家补助测算一览表、投资测算汇总表等。
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应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设计说明书、设计图、附表及其他附件的顺序排列,加装封面,合并成册。
第五章 备案实施
第二十七条 作业设计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备案的作业设计组织造林施工和检查验收,没有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作业设计,如因故确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原因说明并由原设计单位或机构变更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报请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作业设计,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将退耕还林任务、责任、补助政策落实到户。
第三十一条 作业设计应纳入技术档案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各执一份,以备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的作业设计实施细则,报我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5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03〕90号)同时废止。
附表:
1.作业小班现状调查表
2.营造林作业设计一览表
3.营造林作业设计汇总表
4.分树种种苗供需平衡表
5.辅助工程设计汇总表
6.国家补助测算一览表
7.投资测算汇总表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