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15〕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退出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退出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烟花爆竹生产区域规划布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按照“统筹安排、有序退出、安全稳定”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步伐,落实退出转产鼓励政策措施。从2015年开始,全面启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现有序退出。已被依法查处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立即实施关闭退出。
二、具体要求
(一)消除各类危险源。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前,要妥善处理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原材料,严防危险物料流向社会。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清理、销毁。
(二)拆除专用生产设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后,要安全拆除和妥善处理烟花爆竹生产设施、设备。企业不予处理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三)注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后,有关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依法注销、吊销或变更企业的有关证照。公安机关要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企业信息、停止办理退出企业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后,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要求,及时组织对企业退出情况进行验收,并依法进行公告;市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确保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落实到位。
三、相关政策措施
(一)调整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从2015年开始,全省行政区域内不再新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纳入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扶持。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纳入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二)实行关闭退出补助和奖励措施。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现状评估,根据企业规模、资产和劳动用工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给予退出企业合理的资金补助和物质补偿。
(三)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摸清退出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引导扶持企业转产创业。
市、县(市、区)政府要整合相关政策资源和资金渠道,加大产业引导、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退出企业转产创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7号文件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7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退出企业转产创业予以扶持。
(五)建立退出工作考核制度。
省政府安委会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要在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制定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实施退出。
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具体退出时限,由市级政府根据时限要求与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研究确定。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制定企业关闭退出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相关扶持政策,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稳定、有序进行。要充分考虑和稳妥处理好企业退出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员工工资清偿、土地使用、人员安置等问题,落实信访和维稳责任,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企业退出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厂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4279.html
本文关键词: 鲁政办字〔2015〕50号, 山东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退出,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