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金〔2015〕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6-23 00:05: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







建金〔2015〕2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7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对推动各地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的要求,现就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识重要意义。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手段,是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有力抓手,是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

二、明确责任主体。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披露本地区住房公积金信息。尚未实行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披露,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值收益和管理费用情况单独列示。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披露本省(区)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

三、完善披露内容。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采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机构概况、业务运行、财务数据、资产风险、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具体内容按《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1)执行。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调整、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变化等重大事项。

四、统一披露方式。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

五、建立审查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审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披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六、规范披露时限。公积金中心的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5月底前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调整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七、强化保障措施。公积金中心要明确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部门,加强人员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抓紧完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数据统计和整理。要采集和挖掘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加强住房公积金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八、加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各省(区)、直辖市信息披露工作;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本省(区)公积金中心信息披露工作。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信息不完整或披露虚假信息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向社会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附件2)中的基础指标必须披露,分析指标可根据数据基础情况进行披露。2017年起,必须披露全部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



附件:

1.住房公积金信 息披露指引

2.住房公积金信 息披露指标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5年2月6日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第一页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第二页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第三页

《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第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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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建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住房公积金, 信息披露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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