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4-16 03:01:0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见


川府发〔2015〕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努力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健全担保体系、提升服务功能,完善监管制度、防范行业风险,努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我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担保体系

(一)大力实施“三个一批”发展战略。

继续坚持“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加强监管”的发展宗旨,进一步转变行业发展方式,优化行业发展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在全省努力形成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三位一体”的良性发展格局。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二)大力发展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各地要将发展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地方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和考核内容。要加大投入,通过出资设立、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控股或参股的、资金实力强、经营管理好、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国资委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三)发挥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引领作用。

完善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鼓励其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支持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

鼓励民营资本有序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鼓励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引导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五)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

通过新设方式,组建由省级财政出资,地方政府、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和稳定作用,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六)优化强化财政扶持政策。

整合完善现有支持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业务补助、费用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

牵头单位: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时间进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实施。

(七)继续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继续对运作规范且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进一步简化免税行政审批。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时间进度:按国家相关政策实施。

四、加强银担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

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责任明晰的前提下,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努力创建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的银担合作新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不同所有制的担保机构一视同仁,探索建立合理的银担业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承担全部代偿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给予优惠。对管理完善、风险可控的担保机构,要适当放大担保倍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担保机构拉存款、做回报,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

牵头单位:四川银监局

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政府金融办

时间进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实施。

(九)担保机构要练好内功。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聚焦主业、“深耕细作”,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开发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创新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加强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业务中要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十)共同推进银担合作。

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管理部门、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等建立促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银、政、担三方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保证金管理等问题。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贷款,可以不列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银行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健全信用信息体系,尽快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相关部门要完善融资性担保业务涉及的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管理办法,比照金融机构同等条件及程序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五、切实完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十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进一步理顺省、市、县监管职责。省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市(州)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和机构准入退出审批。地方政府是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和退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对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风险事件,要及时上报、依法依规妥善处置。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处非办

时间进度:长期实施。

(十二)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和教训,研究出台新的行业发展和监管规范性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统筹规划、市场准入和退出、公司经营规范、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控风险等系列行业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分类监管、社会监督等工作,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实施。

(十三)加强行业综合监管。

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横向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银担合作、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等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时间进度: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实施。

(十四)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监管评级、第三方信用评级(审计)等多种手段,加快实施分类监管,对运作规范、业务良好、风险可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放大倍数、业务拓展、资本金运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快建立联接省、市、县行业监管部门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管力量、监管经费等投入,特别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行业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功能,推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从业培训、推动信用评级、促进信息共享、培育企业文化等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时间进度:2015年12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工作,长期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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