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          时间:2015-04-18 01:10:00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同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重要手段。为了落实《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工商总局起草了《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

制定《办法》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实现“严管”的基础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具体的信用约束措施。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是基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保障,只有做好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才能使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明确规定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列入情形、列入程序、移出情形、移出程序、异议处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为何使用“经营异常名录”的表述。经营异常,是指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的经营状态。根据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一是企业在1月1日至6月30日半年内,都不履行报送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二是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其他信息公示义务,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公示,仍不公示的;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的,这四类企业都处于经营异常的状态。此外,“经营异常名录”的表述已在深圳等一些先试先行的地区使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办法》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原则

《办法》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四、《办法》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规定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比《条例》增加了一项,即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住所(经营场所)是法定的登记事项,也是明确企业管辖等的主要依据,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企业,会对正常交易安全带来影响。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与企业信息公示无直接关联,没有纳入《条例》的规定。但考虑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办法》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作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一种情形。


五、《办法》按照不同情形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办法》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6月30日后,对于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此类情形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可以由系统自动生成,考虑到数据传输等问题,《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对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信息,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为10日。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法履职”包括了抽查、案件办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只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行为,都可以作为发现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手段。在深圳、厦门等商事登记试点地区的调研中发现,信函联系方式在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此,《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但规定邮寄方式并不排除上门实地核查的联系方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上门实地核查、邮寄等方式。


六、《办法》规定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办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按照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规定。

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先行公示未公示的即时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更正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工商部门还将对企业更正后的信息进行核查。

四是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一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二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


七、《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性质

将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办法》明确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应当作出决定文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

与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样,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移出决定文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


八、《办法》明确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衔接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的影响,《办法》设置了催告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九、《办法》规定了企业提出异议申请的程序

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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