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字〔2014〕3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4-18 19:39:00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的通知


办字〔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及正在修订、起草的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局报请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有关精神,为指导和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总局组织制定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见附件1),现印发,供各地参考执行。待有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新制度、修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后,总局将对暂行稿做相应调整并下发正式稿。

支撑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信息化建设目标是:在全国工商系统,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重点,以电子营业执照识别系统为支撑,改造现有登记和监管系统,最终实现登记管理的全程电子化。为了保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和信息化系统的平滑过渡,拟按“两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2014年3月1日前,总局和省级局以现有的政府网站为基础,对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网上查询等系统进行改造和功能扩展,建成满足改革后的网上公示(登记事项)、网上年报等主要功能的过渡系统,同步完成企业登记等业务系统改造。其中,北京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与总局互联互通(名单详见附件2)。第二阶段为2014年3月至年底前,按照新的技术架构建设满足改革要求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改革的必要支撑和重要保障。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密切协作。总局和地方局、业务部门和信息化管理机构要紧密协作,各司其职,不相互推诿,不打折扣,形成合力,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统一信息化建设。要遵循总局的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坚持集中统一的建设模式,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推广。

三是统筹经费保障。坚持工商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省级财政统一保障,省级工商部门统一使用,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和出现信息孤岛,确保全国信息化一盘棋。

四是科学谋划,积极应对。信息化工程具有其客观规律和工作程序。因此,必须倒推时间表,提前启动项目申报、招标采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

1.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暂行)
   
2.第一批联网单位名单
 
                  

                                              
工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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