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8〕174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情况的通报
交办水函〔2018〕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全国航道养护技术考核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5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属单位对2017年度辖区航道养护工作进行了技术考核,并向我部报送了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在此基础上,我部组织了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的3个检查组,分别对黑龙江、吉林、辽宁,广东、广西、云南,江苏、浙江、安徽3个片区9个省份航道养护工作进行了抽查。从抽查情况看,9省份2017年度航道养护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其中江苏、浙江、广东、黑龙江等省份成效较为突出。
二、总体评价
(一)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养护管理。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航道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本地配套法规体系,推动航道养护工作规范化。如四川出台了《四川省航道条例》;广东、广西、安徽、浙江、黑龙江、吉林等积极推进省级航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广东制定、修订了《广东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多项地方性法规;广西制定了《广西北部湾沿海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规定》;江苏出台了《江苏省航道巡查工作规范(试行)》。
(二)重视日常养护,完成目标任务。各地按照《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航道养护计划,并基本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如江苏把日常养护与巡查工作做精做细,确保航道维护尺度达标;黑龙江有效落实中俄双边协议,积极完成中俄界河航标设置、航道测量及疏浚等工作任务;长江干线航道实施了“擦亮行轮的眼睛”航标专项行动,统一了5777艘标志船、827只浮鼓的颜色及标识,助航性能显著提升。
(三)加强依法行政,保护航道资源。各地依据《航道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等,推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依法处置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航道资源保护。如广东、黑龙江、辽宁、江苏、浙江等积极推动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其中广东已完成全省四级及以上航道的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吉林、云南等会同水利、渔政等相关部门开展了水上联合执法,依法制止和处置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
(四)加强新技术应用,提高管养水平。各地积极推进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无人机等技术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养护效率、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推进航道养护现代化。如广东、广西等积极探索利用无人机辅助航道执法和巡查;安徽、浙江、江苏等利用云平台、移动支付、水上ETC等信息技术,实现了待闸船舶联动管理和过闸费快速支付;长江航道部门推动省际客船、过闸危化品船和载货汽车滚装船三类重点船舶免费安装长江电子航道图,覆盖率达到85%以上,并正式发布长江电子航道图APP。
(五)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各地积极拓展航道管理服务内涵,优化服务供给。如江苏推出全省统一过闸APP,完成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任务;浙江深入贯彻“放管服”要求,实现航政许可“最多跑一次”;贵州航政许可项目已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线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长江航道部门整合全线航道信息服务资源,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长江电子航道图集中公布航道信息。
(六)坚持绿色发展,打造生态航道。各地在航道养护中能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养护实践和生态航道建设。如江苏制定了《江苏绿色航道建设指南》《江苏绿色航道标准体系》,建成多个绿色航道示范段;浙江编制了《浙江内河航道生态护岸建设指导手册》;长江航道部门持续推进疏浚土综合利用,累计利用长江口深水航道疏浚土为上海市造陆近10万亩,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做好应急保畅,打造平安航道。各地不断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应急资金投入,深化平安航道建设,进一步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2017年中央财政投入5000万元内河应急抢通补助资金,引导地方配套投入2.2亿元,顺利实施了一批应急抢修工程;广东公布一至七级航道维护尺度和春运航道指引图,对遭受台风袭击的航道及航道设施及时清障抢修;广东、四川、重庆、广西、湖南、江西等10省份按要求对辖区内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
三、主要问题
(一)部分省份航道养护工作力度和规范性有待加强。如湖南黑石铺大桥水面标与桥涵标不对应,未启用的通航孔设置了水上助航标志;辽宁航道执法记录台账缺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置结果;江苏对非航道部门直接管理的通航建筑物的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湖北、湖南、广西、山东等省份未按时报送技术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二)部分省份航道养护水平有待提升。如广西中越界河航道养护计划制定不够科学,致使历年中越界河航道养护补助资金沉淀较多;吉林松花江航道测量工作开展频次较低,测量力量薄弱;黑龙江、内蒙古、陕西等内河航道维护船艇老旧,影响了日常养护工作效率。
(三)航道养护资金投入不足问题仍然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的思想仍然存在,加之近年来一批高等级航道相继建成,航道养护任务明显增加,养护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凸显。如云南地方财政2017年度投入的航道养护费用仅500万元,航道养护资金缺口较大,只能对部分重点航道的重点河段进行养护。
(四)部分省份《纲要》执行进展缓慢。一些省份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纲要》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一些省份至今尚未开展航道保护范围划定相关工作;除江苏、浙江外,其他省份在生态航道建设和绿色养护工作方面成效不够明显;多数省份基层人员不足、老龄化和人才流失等问题未有改观。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对照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受检省份还要结合检查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部,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各地要依据《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纲要》等,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快《纲要》执行,抓紧推进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强化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管理,加大对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航道资源保护。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航道法》要求,将航道养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航道养护的投入。特别要高度重视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航道养护工作,进一步加大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障航道畅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航道养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层队伍稳定;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和宣贯,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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