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资函[2014]2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建市资函[2014]29号 2014-3-31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我们组织修订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送我司。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简称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审核办理的有关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方便服务企业,现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后涉及资质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及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即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原有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二、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新企业应当提交原企业法律责任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若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只能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最低等级。
三、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业的,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及《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新企业申请原企业原有资质可不提交代表工程业绩材料。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业绩。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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