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人事厅、劳动和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人事司(局)、劳动和保障司(局):
为进一步做好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促使转制的科研机构在集中精力从事研发活动和发展科技产业的同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将《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1年7月6日
附件: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推动转制科研机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特制定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有关办法如下。
一、转制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参照所在企业(集团)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有关企业应尽可能地提供职工工作岗位。
二、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应建立新型用人机制,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采取下述办法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一)科技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安置,由单位支付生活费,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二)科技企业要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办法,采取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有效措施,形成新型的企业用人机制,对富余人员主要通过在职培训、转岗、鼓励自谋职业等途径分流安置。对自谋职业的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科技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转制前应参加而未参加的,要补交所欠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机构要为失业人员积极提供再就业服务。
三、非整建制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对其富余人员除参照执行上述办法外,应积极探讨各种有效的安置措施,包括鼓励部分人员利用存量资产积极创办产业或各种经济实体,引导有条件的人员或内设机构并入高校或其他事业单位,以及通过在职培训、转岗、自谋职业等途径,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剥离。
各有关部门及转制科研机构要高度重视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促进再就业,为转制科研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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