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管字〔1999〕276号《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科研机构转制中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的国有资本金核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暂根据科研机构原主管部门批复的1998年财务决算帐面值核定国有资本金;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按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的净资产核定国有资本金。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交由各级政府或国有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定为国家资本金,并入企业集团管理的核定为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转制为科研机构的事业基金、固定基金、财政补助结存、拨入专款结存、未分配结余和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应当转为国有资本金。
(三)下列情况发生的数额不计入国有资本金:
1.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并且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
2.列入固定基金中的,属于用贷款购置并且尚未归还的部分;
3.列入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存中尚未支付用于人员方面的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
上述三项具体数额由科研机构填报《科研机构转制国有资本金审核表》(见附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时核定。
(四)由若干科研机构合并转制为一户企业的,依据本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各科研机构的国有资本金,累加为合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五)科研机构转为企业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理顺产权关系,并办理相应的变动产权登记手续。
1999年8月30日
附件: 科研机构转制国有资本金审核表
科研机构转制国有资本金审核表
项目 | 序号 | 企业申报数 | 主管部门审核 |
(一)事业基金 | 1 | ||
其中:(1)一般基金 | 2 | ||
(2)投资基金 | 3 | ||
(二)固定基金 | 4 | ||
其中:(1)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部分 | 5 | ||
(2)贷款购置且尚未归还部分 | 6 | ||
(三)专用基金 | 7 | ||
其中:(1)修购基金 | 8 | ||
(2)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 9 | ||
(四)财政补助结存 | 10 | ||
(五)拨入专款结存 | 11 | ||
(六)财政补助和拨入专款结存中扣除 | 12 | ||
(1)尚未支付的政府特殊岗位津贴 | 13 | ||
(2)尚未支付的院士津贴 | 14 | ||
(3)尚未支付的副食补贴 | 15 | ||
(4)尚未支付的博士后经费 | 16 | ||
(5)其他尚未支付的人员经费 | 17 | ||
(七)上年未分配结合结余 | 18 | ||
合计{19行=1+4-5-6+8+9+10+11-12(=13+14+15+16+17)+18} | 19 | ||
申报企业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加盖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注:本表按填报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复的1998年度资产负债表对应科目及明细科目数据填列,并附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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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财管字〔1999〕276号,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10个, 国家局, 科研机构, 转制, 国有资本核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