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39号《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江是货运量位居全球内河第一的黄金水道,长江通道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最重要的东西轴线,在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打造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既利当前又惠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进一步开发长江黄金水道,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在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内发展面临诸多矛盾的背景下,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挖掘中上游广阔腹地蕴含的巨大内需潜力,促进经济增长空间从沿海向沿江内陆拓展;有利于优化沿江产业结构和城镇化布局,推动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形成上中下游优势互补、协作互动格局,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有利于建设陆海双向对外开放新走廊,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有利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引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的引导作用,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增强动力、以开放提升竞争力,依托长江黄金水道,高起点高水平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构建横贯东西、辐射南北、通江达海、经济高效、生态良好的长江经济带。
(二)基本原则。
改革引领、创新驱动。坚持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先行先试。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增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促进创新资源综合集成,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通道支撑、融合发展。以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为支撑,促进上中下游要素合理流动、产业分工协作。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积极引导沿江城镇布局与产业发展有机融合,持续增强区域现代农业、特色农业优势。
海陆统筹、双向开放。深化向东开放,加快向西开放,统筹沿海内陆开放,扩大沿边开放。更好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更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江湖和谐、生态文明。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长江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综合治理,尊重自然规律及河流演变规律,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推动流域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三)战略定位。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独特作用,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沿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使长江经济带成为充分体现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内河经济带。
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立足长江上中下游地区的比较优势,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辐射引领作用,促进中上游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发内生发展活力,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推动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示范带。
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用好海陆双向开放的区位资源,创新开放模式,促进优势互补,培育内陆开放高地,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地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的衔接互动,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横贯东中西、连接南北方的开放合作走廊。
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统筹江河湖泊丰富多样的生态要素,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以长江干支流为经脉、以山水林田湖为有机整体,江湖关系和谐、流域水质优良、生态流量充足、水土保持有效、生物种类多样的生态安全格局,使长江经济带成为水清地绿天蓝的生态廊道。
二、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
充分发挥长江运能大、成本低、能耗少等优势,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整治浚深下游航道,有效缓解中上游瓶颈,改善支流通航条件,优化港口功能布局,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发展江海联运和干支直达运输,打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黄金水道。
(四)增强干线航运能力。
加快实施重大航道整治工程,下游重点实施12.5米深水航道延伸至南京工程;中游重点实施荆江河段航道整治工程,加强航道工程模型试验研究;上游重点研究实施重庆至宜宾段航道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研究推广三峡船型和江海直达船型,鼓励发展节能环保船舶。
(五)改善支流通航条件。
积极推进航道整治和梯级渠化,提高支流航道等级,形成与长江干线有机衔接的支线网络。加快信江、赣江、江汉运河、汉江、沅水、湘江、乌江、岷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研究论证合裕线、嘉陵江高等级航道建设和金沙江攀枝花至水富段航运资源开发。抓紧实施京杭运河航道建设和船闸扩能工程,系统建设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络,统筹推进其他支流航道建设。
(六)优化港口功能布局。
促进港口合理布局,加强分工合作,推进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和南京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建设。提升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江苏沿江港口功能,加快芜湖、马鞍山、安庆、九江、黄石、荆州、宜昌、岳阳、泸州、宜宾等港口建设,完善集装箱、大宗散货、汽车滚装及江海中转运输系统。
(七)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
以航运中心和主要港口为重点,加快铁路、高等级公路与重要港区的连接线建设,强化集疏运服务功能,提升货物中转能力和效率,有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港口与沿江开发区、物流园区的通道建设,拓展港口运输服务的辐射范围。
(八)扩大三峡枢纽通过能力。
挖掘三峡及葛洲坝既有船闸潜力,完善公路翻坝转运系统,推进铁路联运系统建设,建设三峡枢纽货运分流的油气管道,积极实施货源地分流。加快三峡枢纽水运新通道和葛洲坝枢纽水运配套工程前期研究工作。
(九)健全智能服务和安全保障系统。
完善长江航运等智能化信息系统,推进多种运输方式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运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多部门信息共享,建设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
(十)合理布局过江通道。
统筹规划建设过江通道,加强隧道桥梁方案比选论证工作,充分利用江上和水下空间,推进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合并过江;优化整合渡口渡线,加强渡运安全管理,促进过江通道与长江航运、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
依托长江黄金水道,统筹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建设,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加快多式联运发展,建成安全便捷、绿色低碳的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增强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支撑力。
(十一)形成快速大能力铁路通道。
建设上海经南京、合肥、武汉、重庆至成都的沿江高速铁路和上海经杭州、南昌、长沙、贵阳至昆明的沪昆高速铁路,连通南北高速铁路和快速铁路,形成覆盖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快速铁路网。改扩建沿江大能力普通铁路,规划建设衢州至丽江铁路,提升沪昆铁路既有运能,形成覆盖20万人口以上城市客货共线的普通铁路网。
(十二)建设高等级广覆盖公路网。
以上海至成都、上海至重庆、上海至昆明、杭州至瑞丽等国家高速公路为重点,建成连通重点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港口和重要边境口岸的高速公路网络。提高国省干线公路技术等级和安全服务水平,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达到80%以上。加快县乡连通路、资源开发路、旅游景区路、山区扶贫路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
(十三)推进航空网络建设。
加快上海国际航空枢纽建设,强化重庆、成都、昆明、贵阳、长沙、武汉、南京、杭州等机场的区域枢纽功能,发挥南昌、合肥、宁波、无锡等干线机场作用,推进支线机场建设,形成长江上、中、下游机场群。完善航线网络,提高主要城市间航班密度,增加国际运输航线。深化空域管理改革,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依托空港资源,发展临空经济。
(十四)完善油气管道布局。
统筹油气运输通道和储备系统建设,合理布局沿江管网设施。加强长江三角洲向内陆地区、沿江地区向腹地辐射的原油和成品油输送管道建设,完善区域性油气管网,加快互联互通,形成以沿江干线管道为主轴,连接沿江城市群的油气供应保障体系。
(十五)建设综合交通枢纽。
按照“零距离换乘、无缝化衔接”要求,加强水运、铁路、公路、航空和管道的有机衔接,建设和完善能力匹配的集疏运系统。加快建设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肥、杭州、宁波、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贵阳等14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有序发展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提高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运行效率,增强对产业布局的引导和城镇发展的支撑作用。
(十六)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抓紧制定标准规范,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人,鼓励发展铁水、公水、空铁等多式联运,提高集装箱和大宗散货铁水联运比重。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建设,增强沿江物流园区综合服务功能,培育壮大现代物流企业,形成若干区域性物流中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四、创新驱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推动沿江产业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幅提高服务业比重,引导产业合理布局和有序转移,培育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产业集群,增强长江经济带产业竞争力。
(十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培育若干领军企业。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深化产学研合作,鼓励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统筹考虑现状和优化整合科技资源的前提下,布局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运用市场化机制探索建立新型科研机构,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发挥上海张江、武汉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方案。
(十八)推进信息化与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沿江地区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成都等骨干节点,进一步加强网间互联互通,增加中上游地区光缆路由密度。大力推进有线和无线宽带接入网建设,扩大4G(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范围。推进沿江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优化布局数据中心,继续完善上海、云南面向国际的陆海缆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形成新兴产业,推动生产组织、企业管理、商业运营模式创新。推动沿江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应用。
(十九)培育世界级产业集群。
以沿江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以大型企业为骨干,打造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汽车、家电、纺织服装等世界级制造业集群,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长江口造船基地和长江中游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制造基地,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培育知名自主品牌。在沿江布局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动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江炼化一体化和园区化发展,提升油品质量,加快钢铁、有色金属产品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二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改革服务业发展体制,创新发展模式和业态,扩大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优先发展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现代物流、航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满足居民需求,加快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文化教育等生活性服务业。依托国家高技术服务业基地,发展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产业。积极推动区域中心城市逐步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长江沿线各地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自然山水和民俗风情等优势,打造旅游城市、精品线路、旅游景区、旅游度假休闲区和生态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特色旅游业,把长江沿线培育成为国际黄金旅游带。
(二十一)打造沿江绿色能源产业带。
积极开发利用水电,在做好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以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等为重点,加快水电基地和送出通道建设,扩大向下游地区送电规模。加快内蒙古西部至华中煤运通道建设,在中游地区适度规划布局大型高效清洁燃煤电站,增加电力、天然气等输入能力。研究制定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绿色建筑和新能源汽车,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立足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推进页岩气勘查开发,通过竞争等方式出让页岩气探矿权,建设四川长宁—威远、滇黔北、重庆涪陵等国家级页岩气综合开发示范区。稳步推进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建设,统筹利用国内外天然气,提高居民用气水平。
(二十二)提升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水平。
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流域宝贵农业资源,推进农产品主产区特别是农业优势产业带和特色产业带建设,建设一批高水平现代农业示范区,推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着力打造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上游地区立足山多草多林多地少的资源条件,在稳定优势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以草食畜牧业为代表的特色生态农业和以自然生态区、少数民族地区为代表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中游地区立足农业生产条件较好、耕地资源丰富的基础,强化粮食、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现代种业,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和主要农产品优势区。下游地区立足人均耕地资源少、资本技术人才资源优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高效精品农业和都市农业,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品牌化经营。
(二十三)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分工协作。
按照区域资源禀赋条件、生态环境容量和主体功能定位,促进产业布局调整和集聚发展。在着力推动下游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依托中上游地区广阔腹地,增强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能力,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支持和鼓励开展产业园区战略合作,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以中上游地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载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推动产业协同合作、联动发展。借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强对产业转移的引导,促进中上游特别是三峡库区产业布局与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相协调,防止出现污染转移和环境风险聚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
按照沿江集聚、组团发展、互动协作、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全面提高长江经济带城镇化质量。
(二十四)优化沿江城镇化格局。
以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为轴线,以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和成渝三大跨区域城市群为主体,以黔中和滇中两大区域性城市群为补充,以沿江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依托,促进城市群之间、城市群内部的分工协作,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联通,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城融合,引导人口集聚,形成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格局。
(二十五)提升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国际竞争力。
促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充分发挥上海国际大都市的龙头作用,加快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建设。提升南京、杭州、合肥都市区的国际化水平。推进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皖江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和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优化提升沪宁合(上海、南京、合肥)、沪杭(上海、杭州)主轴带功能,培育壮大沿江、沿海、杭湖宁(杭州、湖州、南京)、杭绍甬舟(杭州、绍兴、宁波、舟山)等发展轴带。合理划定中心城市边界,保护城郊农业用地和绿色开敞空间,控制特大城市过度蔓延扩张。
(二十六)培育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
增强武汉、长沙、南昌中心城市功能,促进三大城市组团之间的资源优势互补、产业分工协作、城市互动合作,把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成为引领中部地区崛起的核心增长极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示范区。优化提升武汉城市圈辐射带动功能,开展武汉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中部地区现代服务业中心。加快推进环长株潭城市群建设,提升湘江新区和湘北湘南中心城市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环鄱阳湖城市群,促进南昌、九江一体化和赣西城镇带发展。建设鄱阳湖、洞庭湖生态经济区。
(二十七)促进成渝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提升重庆、成都中心城市功能和国际化水平,发挥双引擎带动和支撑作用,推进资源整合与一体发展,把成渝城市群打造成为现代产业基地、西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和长江上游开放高地,建设深化内陆开放的试验区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示范区。重点建设成渝主轴带和沿长江、成绵乐(成都、绵阳、乐山)等次轴带,加快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开放,推动成都天府新区创新发展。
(二十八)推动黔中和滇中区域性城市群发展。
增强贵阳产业配套和要素集聚能力,重点建设遵义—贵阳—安顺主轴带,推动贵安新区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重要的能源资源深加工、特色轻工业和民族文化旅游基地,推进大数据应用服务基地建设,打造西部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升昆明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中心城市功能,重点建设曲靖—昆明—楚雄、玉溪—昆明—武定发展轴,推动滇中产业集聚区发展,建设特色资源深加工基地和文化旅游基地,打造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核心区和高原生态宜居城市群。
(二十九)科学引导沿江城市发展。
依托近山傍水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布局和空间形态,促进城市建设与山脉水系相互融合,建设富有江城特色的宜居城市。加强城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集聚科技创新要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升信息化水平。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推进创新城市、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建设。加强公共交通、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承载能力。
(三十)强化城市群交通网络建设。
充分利用区域运输通道资源,重点加快城际铁路建设,形成与新型城镇化布局相匹配的城际交通网络。长江三角洲城市群要建设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合肥为副中心,“多三角、放射状”的城际交通网络;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建设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的“三角形、放射状”城际交通网络;成渝城市群要建设以重庆、成都为中心的“一主轴、放射状”城际交通网络,实现城市群内中心城市之间、中心城市与节点城市之间1—2小时通达。建设黔中、滇中城际交通网络,实现省会城市与周边节点城市之间1—2小时通达。
(三十一)创新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
根据上中下游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下游地区要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有序推进外来人口市民化;中上游地区要增强产业集聚能力,更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建立有利于创新行政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试点,引导产业和城市同步融合发展。
六、培育全方位对外开放新优势
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对外开放引领作用,建设向西开放的国际大通道,加强与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国家的经济合作,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开放型经济水平。
(三十二)发挥上海对沿江开放的引领带动作用。
加快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推进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通过先行先试、经验推广和开放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对外开放的辐射效应、枢纽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长江经济带更高水平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十三)增强云南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功能。
提升云南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通道功能和门户作用。推进孟中印缅、中老泰等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合作,深化参与中国—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率先在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西南周边国家开放的试验区和西部省份“走出去”的先行区,提升中上游地区向东南亚、南亚开放水平。
(三十四)加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互动。
发挥重庆长江经济带西部中心枢纽作用,增强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支撑。发挥成都战略支点作用,把四川培育成为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纽带。构建多层次对外交通运输通道,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物流集聚效应,打造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整合向西国际物流资源,提高连云港陆桥通道桥头堡水平,提升“渝新欧”、“蓉新欧”、“义新欧”等中欧班列国际运输功能,建立中欧铁路通道协调机制,增强对中亚、欧洲等地区进出口货物的吸引能力,着力解决双向运输不平衡问题。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的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江苏、浙江对海上丝绸之路的支撑能力。加快武汉、长沙、南昌、合肥、贵阳等中心城市内陆经济开放高地建设。推进中上游地区与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
(三十五)推动对外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建设。
增强沿江沿边开放口岸和特殊区域功能,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在中上游地区适当增设口岸及后续监管场所,在有条件的地方增设铁路、内河港口一类开放口岸,推动口岸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条件成熟时,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沿江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探索使用社会运输工具进行转关作业。在符合全国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支持具备条件的边境地区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边境旅游合作区,研究完善人员免签、旅游签证等政策。推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和农业合作区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构建长江大通关体制。
加强内陆海关与沿海沿边口岸海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口岸与内陆检验检疫机构的合作,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实现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适时扩大启运港退税的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范围。推进口岸执法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七、建设绿色生态廊道
顺应自然,保育生态,强化长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力度,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稳步提高长江流域水质,显著改善长江生态环境。
(三十七)切实保护和利用好长江水资源。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长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严格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鼓励各地区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建设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城乡饮用水安全。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加快推进云贵川渝等地区大中型骨干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三十八)严格控制和治理长江水污染。
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大幅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加大总磷、总氮排放等污染物控制力度。加大沿江化工、造纸、印染、有色等排污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和集中治理力度,实行长江干支流沿线城镇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农业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强化水上危险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和船舶污水排放控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环境风险大、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产业园区退出或转型机制。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洞庭湖、鄱阳湖、长江口及长江源头等水体的水质监测和综合治理,强化重点水域保护,确保流域水质稳步改善。
(三十九)妥善处理江河湖泊关系。
综合考虑防洪、生态、供水、航运和发电等需求,进一步开展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长江上游水库群联合调度研究与实践。加强长江与洞庭湖、鄱阳湖演变与治理研究,论证洞庭湖、鄱阳湖水系整治工程,进行蓄滞洪区的分类和调整研究。完善防洪保障体系,实施长江河道崩岸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尽快完成长江流域山洪灾害防治项目,推进长江中下游蓄滞洪区建设及中小河流治理。
(四十)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综合防治,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整治,扭转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恶化态势,改善沿江城市空气质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降低农药和化肥使用强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和循环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四十一)强化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
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率先划定沿江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国土空间合理开发与保护,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力度,构建中上游生态屏障。推进太湖、巢湖、滇池、草海等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金沙江、乌江、嘉陵江、三峡库区、汉江、洞庭湖和鄱阳湖水系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中上游重点实施山地丘陵地区坡耕地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和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中下游重点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及退田还草还湖还湿。加大沿江天然林草资源保护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力度,加强沿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山地丘陵地区林草植被保护。加强长江物种及其栖息繁衍场所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管护。探索建立沿江国家公园。研究制定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十二)促进长江岸线有序开发。
建立健全长江岸线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合理安排沿江工业与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与取水口岸线,加大生态和生活岸线保护力度。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依法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岸线原始风貌,利用沿江风景名胜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资源,为居民提供便捷舒适亲水空间。
八、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加强规划统筹和衔接,形成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联防联治、流域管理统筹协调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四十三)建立区域互动合作机制。
加强国家层面协调指导,统筹研究解决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及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等机构作用,协同推进长江防洪、航运、发电、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之间协商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立各类跨地区合作组织。
(四十四)推进一体化市场体系建设。
进一步简政放权,清理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打破区域性市场壁垒,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标准,推动劳动力、资本、技术等要素跨区域流动和优化配置。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基础设施网络化、一体化服务水平。
(四十五)加大金融合作创新力度。
适时推进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中上游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引导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探索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融资租赁服务,支持长江船型标准化建设。鼓励大型港航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整合沿江港口和航运资源。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沿江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十六)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治理机制。
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鼓励和支持沿江省市共同设立长江水环境保护治理基金,加大对环境突出问题的联合治理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试点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依托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示范区建设。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十七)建立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协调机制。
适应上中下游劳动力转移流动的趋势,加强跨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和劳务对接,推进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资格认证和跨区域教育培训等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落实力度。应对长江事故灾难、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跨区域突发事件,构建协同联动的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区域协调配合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跨区域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完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附件: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
国务院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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