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4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4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第28号令)和《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15年4月起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4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的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年审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设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服务场所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诚信守法情况、经营收入情况等。
三、年审机关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年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年审工作。
四、年审时间
年审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年审的,应当提前向年审机关提出延期年审申请,经批准延期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年审程序
(一)年审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年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到年审机关进行年审登记,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实地检查。
(三)提交年审材料包括:
1、《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收费项目、标准及经营收入情况;
5、专职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专职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年审机关应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年审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指正、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处罚:
1、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曾经被投诉以及投诉未妥善处理完结的;
3、办公场所、注册资金、专职人员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的;
4、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
5、未进行合法注册登记及依法纳税的;
6、长期(6个月以上)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7、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未按时参加年审、未按要求提交年审材料以及不接受实地检查的;
9、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其他情况。
(六)年审机关要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上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合格专用章,做好年审记录,建立年审档案,公布年审合格机构名单,并及时向有关注册登记机关通报情况。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行失效,该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本年度年审截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年审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抓实抓好。要制定周密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注册登记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工作。
(二)申报年审是人力资源市场法规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对待年审工作,要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所提供的年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
(三)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年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及时上报年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情况,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附件2)分别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纪磊、张淏然
联系电话:0371-67180868
联系地址:市人社局办公大楼617房间
电子邮箱:zzrsjspb@126.com
附件1: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doc
附件2:201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汇总表.doc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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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014年度审验工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