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42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4-28 01:52:51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保监发〔2015〕4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0日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


第2号:风险责任人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一)备案投资能力;

(二)转移投资能力;

(三)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开展境外投资;

(五)变更风险责任人;

(六)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确定其他风险责任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二)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

(四)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风险责任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有关情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司名称]关于[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2.[公司名称]关于报送[投资业务]风险责任人的报告

3.承诺函

4.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职责知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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