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5〕33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5〕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
第四条 凡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归口管理,厅机关有关处室予以配合。涉及日常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举报,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受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处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受理机构主要负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包括上级机关督办、转办,同级机关按程序移送以及群众反映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和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通过网上举报系统、来信、来电等方式实名举报,逐级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分类,应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经领导批准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机构处理。
第九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主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无实质性违法违规事实或举报对象信息不明确的;
(三)下级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未超过办结期限或者处理终结的;
(四)已向信访部门进行举报,处理终结的;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六)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再次举报的;
(七)超出法律追溯时限或者地域管辖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十条 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的案件,受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规范(试行)》进行调查办理,有关下级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案件,根据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分督查办理和转查办理两种方式,下级主管部门应在案件办结后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一)督查办理。对于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可采取督办的形式,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2. 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
3. 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4. 主要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票据、整改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二)转查办理。对于反映问题性质较轻的一般案件,可采取转办的形式,下级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主要包括本条(一)中的1、2、3项。
第十二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 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 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四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难以定性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必要时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请示,供定性和处理时参考。
第十五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落实到位后,方可结案。
第十六条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举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上级督办、转办的举报件不能按时结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领导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必要时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受理举报情况,每半年以报告的形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上报受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举报的受理和分布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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