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考〔2015〕6号《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部分附件废止】
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部分附件失效:会考〔2017〕4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行为,保障考生和考试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在总结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2013年印发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会考〔2013〕15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联系。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 纸化考试考务规则.docx
附件2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 纸化考试考场规则.docx【全文失效】
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 纸化考试监考规则.docx
附件4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 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附件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以下简称部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及考务管理,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实施,并按全国统一要求做好相关考务管理工作,确定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考场(点)等。
第四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无纸化考试的其他工作人员,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和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系统“无纸化考试模块”、“无纸化考试答题模块”采用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六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场(点)应相对集中、安全、安静、光线充足,并配备考试服务器、考试管理机以及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UPS)、空调等,原则上应配置适当的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条 各考场考试机数量应合理配置,并预留5%左右的备用考试机。
第八条 考场内所有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严禁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
第九条 开考12小时前,各考点考务管理人员应完成对考场设备的全面检测等工作,保证所有设备运行正常。检测完毕,进行封场。
第十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统一使用全国会计资格考试题(卷)库。
第十一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开考前1小时,各考场(点)考务管理人员负责将电子试题(卷)导入本考场(点)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地区考试相关信息和违规违纪处理情况,上报部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实行客观题全国统一计算机自动评分和主观题网上评卷方式,考试成绩统一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其他事项,适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正常考试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无误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将除准考考证、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应设置成关机或静音状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五条 考生入场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进行考试登录,并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等待考试开始。
第六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考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在异常情况处置期间,考生应在座位上安静等待,听从监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引导。根据处置时间,将相应延长相关考生的考试时间或更改参考批次。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第九条 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凭本人身份证出入考场,暂离考场的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条 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一条 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关闭考试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第十二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第十三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每个考场应按照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50人及以下考场应当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增加配备1至2名监考人员。
第三条 每个考点应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人员负责检查、维护整个考点的考试秩序,并处理考场内监考人员移交的需在考场外进行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各考点应在考前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签订监考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第六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证件。
第七条 考试开始前3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负责做好以下事项:
(一)引导并监督考生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机应设置成关机或静音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确认无误后对号入座;
(二)引导考生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核对电子签到表中考生的照片、姓名、准考证号;
(三)向考生发放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
(四)向考生宣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条 考试开始时,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第九条 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和考试机显示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考试机上显示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答题操作问题应耐心解答,但不得解答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或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等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如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应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中途考生确需暂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问明原因,做好记录,并指定其他考试工作人员陪同往来。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演算用纸和演算笔带出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统一回收演算用纸和演算用笔,组织考生有序离开并清理考场。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将违纪违规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行为事实等详细记录在考场管理机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并将有关证据附在《考场情况报告单》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后交考点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全部批次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将集中的《考场情况报告单》及有关证据整理后统一上交各市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由其上报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汇总归档。
第十八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当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维护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据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重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的客观、公正、有效,以及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系统、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等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且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
(三)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集体舞弊现象。
(四)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五)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
(六)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五条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二)考试期间,因计算机系统、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等出现故障,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的。
(三)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但启用备用计算机可以解决的。
(四)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及时将考试数据上传。
(五)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成立全国和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协调处理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相关事项。
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在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中统筹协调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国范围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
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本地区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防。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降低各种因素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协调处理事关全国性的突发事件,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和上报本地区突发事件。
(三)坚守岗位,畅通信息。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建立突发事件和相关考试信息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设置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处理并上报。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发生突发事件,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做出反应。上下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之间、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与考点之间、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调联动,迅速处理。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考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小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上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在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告的同时,应做好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一)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管理机构组织不当等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考试无法按时进行时,考点应立即逐级报告至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向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尽快组织考生进入考场,由考点工作人员及考点巡视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考试开考后,因计算机系统、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30分钟内修复,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时,考点应立即将情况逐级上报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同时请全体考生在座位上安静等待。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向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经同意后可相应做出如下处理:推迟相应考试的结束时间;若推迟时间影响下一场考试,则在考试期间内酌情安排相应批次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
(三)出现考生集体舞弊情况时,考点应立即逐级报告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突发事件考试应急处理小组,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上报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指派专人会同有关部门,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并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时,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经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上报至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应经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上报至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同时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处。
(五)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感染疑似流行性疾病时,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考试中发现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时,应立即联系当地急救部门,及时送往医院就医。
(六)发生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事件时,考点应及时上报省级会计资格无纸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后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上报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第九条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考试中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本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根据本地区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并上报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一)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时,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及时上报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二)考试期间,因计算机系统、考试软件、网络或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但可以在30分钟内修复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考点技术人员应在30分钟内排除故障,由考点负责人向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突发事件考试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同意后推迟相应考试的结束时间。
(三)考试期间,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等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应及时安排考生使用该考场或该考点的备用计算机继续完成考试,并相应推迟该考生考试的结束时间。
(四)考试结束后,由于网络、服务器等故障,无法将考试数据及时上传时,考场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应将考试数据做好备份,待网络、服务器故障排除后,及时将考试数据上传。
(五)发生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时,考点应及时上报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由后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妥善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上报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
第十条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依法、合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关于突发事件所涉及的考试政策问题,由全国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统一进行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以人为本,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对需重新安排考试时间和批次等情况,应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延考时间及地点等信息,通过相关网站,公布处理方案和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全国和省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积极跟踪网络等媒体舆情,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应对。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据本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law/4703.html
本文关键词: 会考〔2015〕6号, 修订,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无纸化, 考试考务规则,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