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15〕5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及评分方法
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
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部省联动、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制度,建立部级督查专家库,编制督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重点督查,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建立省级督查专家库,编制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配合部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依据和标准:
(一)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肃认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督查包括以下专项内容。
(一)市场准入管理;
(二)建设程序执行;
(三)招标投标管理;
(四)信用体系建设;
(五)合同履约管理;
(六)其他相关工作。
(具体内容见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及评分方法)
第七条 督查工作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综合督查是对所有督查专项内容和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部分督查专项内容和相关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详细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工作组负责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内容和项目特点,在督查专家库中选调相关方面专家组成工作组,组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选派,或委托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组长单位派出。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下达督查通知、组成督查工作组、听取工作介绍、现场督查、交换督查意见、提交督查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进行(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必要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委托取样试验等辅助形式。
第三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制订年度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省份和相关要求,统一部署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年度督查地区、重点项目和具体要求,制定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督查项目由督查工作组根据督查内容在赴现场前确定。
交通运输部重点督查国家高速公路网等重点建设项目,也可选择其他高速公路或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原则上每省(区、市)选取2个项目,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一般不少于3个,合同段总数少于3个时选取全部合同段。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督查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综合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5名;专项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3名。对督查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督查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执行督查标准,对督查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组完成现场督查后,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详见附件1)对督查内容进行督查评价,督查评价包括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两部分内容。
综合督查以被督查地区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为评价对象,分别对每个单项工作进行评分,再进行加权综合评价。
专项督查以单项工作为评价对象,分别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进行评价,再进行加权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督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督查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报告,形成督查意见书。督查意见书应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督查程序和标准。
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陪检人员、车辆数量等。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或通报)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可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根据督查结果,对管理严格、市场秩序规范、项目实施良好的可给予表扬;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市场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全年公路建设市场各类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督查工作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督查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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