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政法函〔2018〕17号《教育部关于同意同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同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8〕17号
同济大学:
《同济大学关于申请核准〈同济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同济规〔2018〕1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同济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核准稿)
教育部
2018年11月7日
同济大学章程修正案(2018年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修改为:“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交往世界与贡献智慧。”
第二条 章程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修改为:“学校的愿景是:与祖国同行,以科教济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章程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修改为:“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使之成为引领未来的社会栋梁与专业精英。”
第四条 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修改为:“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章程第三十七条第六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为:“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科协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章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修改为:“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条 章程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修改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建立内部监察、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组织或机构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评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章程第五十五条“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修改为:“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十一条 章程第五十六条“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修改为:“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章程第六十条“学院(系)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修改为:“学院(系)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章程第七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章程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修改为:“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社会合作、多渠道资金筹措和办学质量评议等事宜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章程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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