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函字[2014]76号《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5-12 03:36:21

近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发布《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强调,根据《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工商总局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工商部门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实施信用惩戒,具体规定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总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送的数据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联网应用系统,构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供地方局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意见》明确,要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推动出台《典当行管理条例》,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企业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力度。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制。

《意见》要求,要完善融资风险防范补偿机制。推动各级政府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运用组合融资方式,引导商业银行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灵活运用担保融资方式。健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体系。

 

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企函字[2014]76号)

 

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企函字[201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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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企函字[2014]76号, 失信, 被执行人, 信用惩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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