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 “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八)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营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环境。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自贸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
(九)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措施,推进功能拓展和改革创新,促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十一)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
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允许保税货物在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时,实行分送集报和企业自行运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完善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区内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境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再制造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
(十五)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优势产业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十七)支持航空产业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开展适合航空产业特点的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等业务试点,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开展飞机拆解业务试点,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规则,创新相应的海关监管模式。支持租赁飞机在自贸试验区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实行联动监管。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增加国际客货运航班,建设航空物流中心。
(十八)支持拓展国际航运服务功能。
推动海运集装箱和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邮轮旅游岸上配送中心,完善配套设施。探索利用班轮运输优势,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中韩海运快件业务试点。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
(十九)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自贸试验区通过高端产业集聚,促进京津冀地区优化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优势,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建设文化服务贸易基地。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支持完善通关服务功能。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等服务。提升为超大超限货物通关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十一)支持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支持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进口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资源类商品。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
(二十二)支持发挥口岸服务辐射功能。
支持自贸试验区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依托欧亚大陆桥连接功能,完善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增强自贸试验区对沿线国家及地区的转口贸易服务功能。支持京津机场通关联动。完善以天津港为出海口的保税物流网络。加强自贸试验区与内陆地区的通关协作,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自贸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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