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5-05-13 03:10:48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积极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更好地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发展转型升级,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制度、把好国门、做好服务,现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创新海关监管制度,促进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

(一)全面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

深化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工作,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简化通关随附单证、集中汇总纳税、仓储企业联网监管等制度。继续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积累更多经验,进一步提升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海关间协作,实现跨地区海关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落实“三互”提高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深化关检合作“三个一”改革,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整合监管设施资源,推动共建共享共用。推进口岸部门综合执法试点。

(四)创新监管查验机制。

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五)创新加工贸易监管制度。

实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加工贸易企业办理一次备案,即可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实施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保税核查和核销制度。支持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允许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平潭片区,下同)内企业利用超过监管年限的生产设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促进区域内外企业联动发展。

(六)创新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企业协调员制度,畅通海关与企业沟通联系渠道。实施与国际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管理,便利企业境内外通关。实施企业注册登记改革,实行“一地注册全国申报”,取消自贸试验区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

(七)推进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模式。创新担保方式,以企业为管理单元,探索建立与企业责、权、利和风险(或信用)等级相一致的征纳方式;依托关银信息互通,实现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涉税担保业务、所有通关现场的税收总担保制度。优化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实施。试行预归类决定全国互认。

(八)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

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情事,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引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营造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良好环境。

二、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促进试验区稳增长调结构

(九)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

(十)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为综合保税区。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根据发展需要扩大面积。支持符合条件地区新设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措施,推进功能拓展和改革创新,促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多元化发展。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十一)推动区内外联动发展。

推广保税货物区间结转监管模式,允许保税货物在跨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时,实行分送集报和企业自行运输。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企业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完善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区内外政策衔接、监管联动、服务高效。

三、支持新兴贸易业态发展,促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

(十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立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集中代理报关、纳税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模式,优化通关流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十三)支持开展研发设计、检测维修和服务外包业务试点。

积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设计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境内外维修等保税服务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飞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境内外的维修业务试点,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十四)支持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支持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

(十五)支持开展保税展示业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允许符合条件的试验区内企业在有效担保前提下,在本关区内开展区域外保税货物展示交易。

(十六)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根据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四、支持闽台经贸合作,促进对台贸易便利化

(十七)促进对台贸易便利化。

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对于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企业进口申报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完善自贸试验区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对台贸易通关便利化水平。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允许通过查验集装箱封志的方式判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第三方中转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要求。

(十八)支持航运业务发展,便利两岸往来。

支持两岸海运快件业务发展,允许自贸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支持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支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简化厦门—金门和马尾—马祖游艇、帆船出入境通关手续,为台湾车辆在自贸试验区与台湾之间进出提供通关便利。

(十九)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简化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促进台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在自贸试验区内集聚发展,积极支持承接台湾地区产业转移。支持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飞机及零部件维修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和营运中心。

(二十)支持平潭建设闽台合作窗口。

支持平潭继续探索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支持平潭发展两岸合作服务业,为两岸会展业合作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开展两岸海上客运航线客带货业务试点,促进台湾小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支持平潭举办大型国际赛事并提供便利通关环境。积极推进在平潭按规定设立口岸离境免税店和两岸直航船舶运输工具免税店。简化进出平潭的台湾车辆通关手续。支持平潭建设国际旅游岛。

(二十一)支持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支持自贸试验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通关事务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加强与东盟成员国海关、商业协会合作,推动原产地认证联网核查,实现东盟产品进口的快速通关。

(二十二)提升两岸海关合作水平。

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授权福州原产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开展《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核查。

五、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自贸试验区贸易秩序公平公正

(二十三)依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加大对试验区内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助推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试验区国内外知识产权资源集聚,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

(二十四)依法开展风险防控,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控风险,防止自贸试验区内渗入和滋生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信息载体,。

(二十五)依法打击走私,维护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环境。

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运行特点,加强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认真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确保安全高效管住,精、准、狠地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海关总署

20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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