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渔发〔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21 12:59:26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渔发〔2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及时掌握我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日

 



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监测任务

2018年计划对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白斑综合征(对虾和克氏原螯虾)、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对虾)等8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8种疫病监测计划相应要求、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名单参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IHN)的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按照GB/T 15805.2-2017版本执行)。监测范围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监测4250个样品。

二、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管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2018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组织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其他相关诊断检测实验室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监测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起草分疫病、分品种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开展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工作。

(二)省级渔业部门。各省(区、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下达的任务(见附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工作,争取设立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养殖场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监测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应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

(三)各承担任务的检测单位。负责做好本实验室能力建设,与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商好接收检测样品的时间和方式,核对样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送检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四)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对相应疫病的采样和检测单位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为地方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阳性养殖场净化和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妥善保管病原样品和基因测序结果;参与我部组织的监测数据分析、疫病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及时跟踪国内国际相关疫病发展前沿,每半年向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报送相关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预警等情况报告;严格遵守疫情信息发布法定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抓好疫病防控,保障水产养殖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是渔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国家监测计划》作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主产省份还要制定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善监测体系。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阳性样品或疫情的,要及时组织做好阳性养殖场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避免疫情扩散。

(二)科学布局,严格采样。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制定监测方案并填写《监测点备案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4月30日前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同时上传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监测系统)。监测点要全面覆盖相关品种的国家级、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重点苗种场(同时覆盖2017年的上述监测点)。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SC/T 7103-2008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并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见农渔发〔2016〕7号文件),不得违规采样。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原则上应按市价付费。采样上、下半年截止日期分别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

(三)按时保质,提升绩效。各检测单位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将检测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并于6月25日(上半年)和11月25日(全年)前上传完毕;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反馈送检单位。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做好疫病预警防控;形成本辖区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以及分品种、分疫病、分养殖模式的风险评估报告,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于7月5日和12月5日前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同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实施《省级监测计划》的省份一并上报省级监测结果。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监测工作总结和分疫病风险评估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12月31日前,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考实验室应按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绩效自评报告。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18,邮箱:aqucfish@agri.gov.cn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电话:010-59195003,邮箱:bfc@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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