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5-20 03:13: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多发频发,对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为目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政策法规,突出科学防治,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为实现绿色增长和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

(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科学布局监测站(点),不断拓展监测网络平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区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灾情评估。切实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科学确定林业检疫性和危害性有害生物名单,实行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强化抗性种苗培育、森林经营、生物调控等治本措施的运用,并优先安排有害生物危害林木采伐指标和更新改造任务。切实加强有害生物传播扩散源头管理,抓好产地检疫和监管,重点做好种苗产地检疫,推进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全过程追溯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风险评估、产地检疫、隔离除害、种植地监管等制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林业经营者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提高应急防治能力。

各地区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订严密规范的应急防治流程。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导航定位等信息化手段,建设应急防治指挥系统,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定期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提升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五)推进社会化防治。

从事森林、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创新防治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开展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保障措施

(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林业鼠(兔)害、有害植物防治。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治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经营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进一步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支持通用航空企业拓展航空防治作业,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布局航空汽油储运供应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探索建立政府购买防治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八)完善防治法规制度。

研究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的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抓紧制(修)订防治检疫技术、林用农药使用、防治装备等标准。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防治检疫条例、办法的制(修)订,研究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检查考核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国家和地方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密切跟踪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防治检疫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学校、中职学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全面落实防治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将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航空和地面防治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点)等建设。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航空防治作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农业、质检、林业、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

相邻省(区、市)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省(区、市)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成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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