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经贸〔2018〕12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2-04 19:47: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19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经贸〔2018〕124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大连市、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自实施以来,各相关大城市将其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抓实抓细,对保障元旦、春节、“两会”和灾害天气期间蔬菜市场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从中得到了实惠。为做好2018/2019年度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保障今冬明春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冬春蔬菜储备制度是“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方大城市蔬菜保供稳价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向外围推进,周边郊区蔬菜生产受到一定影响,蔬菜供应调运余地缩小,加之冬春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易发突发,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其对当地蔬菜供应区域性、阶段性影响,切实做好冬春蔬菜储备工作,敦促各相关城市政府将冬春蔬菜储备制度作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冬春蔬菜储备收储投放方案,健全体制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储备蔬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真正发挥储备制度保供稳价作用。

二、因地制宜,完善储备品种和规模

有关大城市要认真总结往年成功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确定储备品种及规模。在耐贮存蔬菜品种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部分调剂蔬菜,满足群众多样化消费需求;储备规模应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

三、健全机制,确保储备收存投高效运转

近期即将进入秋季大路菜集中上市期,有关大城市要及时开展收储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蔬菜产销形势分析和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特殊时期的市场供给情况,避免在供给减少的情况下开展收储,过度抬高蔬菜价格。要着手建立储备机制,完善补贴标准、组织调度、财力保障、运行保障等方面制度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开展蔬菜收购、产业化经营等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建立动态轮换储备机制,探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除落实政府储备外,各地也可结合本地情况,通过市场手段增加冬春季节蔬菜供应量,建立蔬菜保供稳价体系,配合冬春蔬菜储备投放,增加特定时段的市场吞吐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力度。

四、夯实基础,提升储备应急保障能力

相关省级和城市人民政府要保障资金支持力度,对承储主体在蔬菜储备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确保仓储补贴资金到位,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对相关承储单位产生的运费进行补贴。要对承储主体的冷库和配送网点等设施进行适当扶持,保证承储设施能力充足、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五、加强督查,确保储备责任落到实处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逐级明确主体责任,加强储备投放监测,确保调运得力、投放及时,必要时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赴重点地区进行专项督查,保证北方大城市今冬明春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各省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按以下时间节点提供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和商务部(市场运行司)。(1)2018年底前填写相关城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或方案)统计表(见附件1),并总结梳理一例典型城市管理办法一并报送。(2)2019年3月底按填表要求报送2018/2019年度收储投放情况表(见附件2)。



附件:【官网下载

1.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意见或方案)统计表

2.北方大城市2018/2019年度冬春蔬菜储备收储投放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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