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0〕第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5-25 02:22:4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
(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
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自文到之日起,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8号文件应即废止。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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