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许办〔2004〕43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4〕43号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四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特定税控功能(不管其产品名称如何)的电子收款机产品,这里的特定税控功能是指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安全传送、完整显示、打印和可实现税务管理和稽查等功能。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信息产业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宣贯;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的设置建议;审定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录;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的具体职能为:①。负责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②。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③。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④。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⑤。对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⑥。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邮箱:nctc@nctc.org.cn
网 址:www.nctc.org.cn
联 系 人:李震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2.5.1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通信地址:北京619信箱27分箱
邮 编:100083
电 话:(010)51615897、51615887、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85
电子邮箱:nctc@nctc.org.cn
网 址:www.nctc.org.cn
联 系 人:符荣梅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2 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
通信信箱:杭州1215信箱
邮 编:310012
电 话:(0571)88828284、88076069、88075999-6108
传 真:(0571)88076069
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云 蔡方明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3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质量检测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通信信箱:广州市1501信箱
邮政编码:510610
联系电话:(020)87237150、87236201
传 真:(020)87236171、87236230
联 系 人:陈立辉 卢列文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5.4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大街1号
通信信箱:北京1001信箱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84029573、64007689、64007816
传 真:(010)64007681
联 系 人:王立建
授权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 限做税控功能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在就地就近的原则下,将审查组所抽、封的样品自主选择送上述所批准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个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3 企业取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千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即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税控收款机或类似(如电子信息设备)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或生产。申证企业名称、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应一致(企业办公地点、生产场地和工商注册地点不一致时,应在申请时填写《申请书》附表六)。
3.2 申证企业已经获得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资质审查证明。
3.3 申证企业生产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税控收款机系列标准、其它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的要求(见附件2)。
3.4 企业应具有符合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见附件3)。
3.5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税控收款机产品设计要求和保证实物质量的固定开发环境、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见附件3)。
3.6 企业应具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3.7 企业已建立且已保持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文件化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运行记录等)。
3.8 企业必须建立税控收款机产品技术服务体系,配备技术服务人员和技术服务备件。
3.9 企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申证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递交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企业资质审查证明复印件(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都必须提交)三份;
4.1.4 每个申证单元至少一个型号的申报产品检验项目齐全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都必须提交一份生产定型试验报告);
4.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税控功能检测合格报告一份(税控IC卡产品税控功能测试大纲及检验单位另发文);
4.1.6 经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备案的与申证单元对应的企业税控收款机产品标准(一次申报一个以上申证单元时,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提交)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首页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即“税控收款机(税控机)”或“税控收款机(税控器)”或“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设备)”或“税控收款机(税控打印机)”。《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名称(税控机、税控器、银行卡受理设备、税控打印机之一),“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已经生产定型过的与“产品名称”对应的产品的型号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所有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满足申证条件的,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见《申请书》附表七、附表八),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申请书》附表七、附表八。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4.5.1 企业获得一个或几个申证单元证书后再申请单元增项和升级的要求
企业获得一个或几个申证单元证书后再申请单元增项和升级时,除提交4.1.1、 4.1.2、4.1.3、4.1.4和4.1.6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对企业申请增项的产品单元进行必备条件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每个增项单元产品还必须分别按照6.1~6.5的要求进行产品抽样和全项目检验。
4.5.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的要求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企业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4.1.1、 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书面委托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授权检验机构组成抽样小组,并按照6.1~6.5的要求对增项产品进行抽样和规定项目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查。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企业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 由审查部确定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见附件6表4),并提前5天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审查期间,企业必须安排申证产品的生产。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3C认证证书的企业,审查组长在安排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活动时,可根据企业提供的3C认证工厂审查时的有效证据,酌情简化产品一致性检查方面的审查内容。
5.2.6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查报告(见附件6表2《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存在的允许范围内的(含一般和严重)不合格项,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以确认符合规定要求(见附件6表3《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合格项报告》)。
5.2.7 对于已经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处理。
5.2.8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根据《抽样办法及抽样单》(见附件5)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5表1)一式五份。审查组或抽样小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审查部和企业各一份),检验报告的内容必须覆盖相关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由企业负责将检验报告报送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要重新缴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格式,证书包含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证书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证书正本。证书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每个企业一张证书附件。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使用时,必须正本和附件同时出示。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评定要求(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同时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信息产业部。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 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直接寄送到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再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查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由审查部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在该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1-XXXXX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9表示行业编号,001表示产品编号, XXXXX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经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8.11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完成后,企业应按照要求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审查组工作情况反馈表》(见表5),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加盖企业公章寄回审查部备案。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产品检验费: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的精神执行。
9.6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如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43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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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全许办〔2004〕43号, 税控收款机, 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