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试行)》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二、基本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以在校生规模为依据,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三、编制类别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包括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勤人员编制。
管理人员编制:主要用于行政管理、党务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主要用于专职文化理论课、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课程的教学人员以及从事教学实验、图书资料管理、电子信息化教育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编制:主要用于实习实训设施的维护、后勤保障等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85%,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不超过15%。
四、内设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的数额按在校生人数确定。在校生人数2000人以下的设5个,2001—3000人的设6个,3001—5000人的设7个,5001—8000人以上的设8个。
五、编制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在校生人数确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为:在校生人数2000人以下为1:14.5,2001—3000人为1:15,3001—5000人为1:15.5,5001—8000人以上为1:16,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为1:8—1:10。非全日制在校生与全日制在校生的折算权数为3:1。
六、校级领导职数
中等职业学校领导职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全日制在校生2000人以下的,配备3—4名;2001—3000人的,配备4—5名;在校生3001—5000人的,配备5—6名;在校生5001—8000人的,配备6—7名;在校生8001人以上的,配备7—9名。为便于工作,学校行政领导和党务领导可交叉任职。
七、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核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提出的机构编制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技工院校提出的机构编制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科学设置岗位,行政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可一人多岗兼职担任,坚持以教学人员为主体,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的经费按在校生人数并结合毕业生就业率等因素核定安排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在编制总额以内,学校按照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聘用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等作为特殊需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在校生变化、教学任务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教职工编制。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结合中职学校布局调整,对新增编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部分学校超编人员,要借鉴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办法,进行妥善安置。积极推进中等专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
八、有关规定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待国家新的中职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出台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主题词:编制教育标准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处
2010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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