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00〕8号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5-27 04:54:52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使中等 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l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科技进步、产业结构 调整的需要,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原则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目录》是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的指导性文件,适应于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本《目录》颁布之后,全国中等职 学校须按本《目录》所列专业名称招生。我部将制定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 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专业简介”所确定的培养目标、建议修业年限、 业务范围、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结合各地、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对已经在校的学生,学校应根 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也可按本《目录》进行相应的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根据《原则意见》,制定相应的中 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组织好《目录》的实施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附件:


一、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附件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科学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实现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活动的基础性工作。为顺利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适应2l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各地、各行业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

2.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3.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和设置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确需增设新专业的,应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照教育部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有完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理论和 实践(训)教师队伍;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实习(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教育部主要负责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专业目录的制定(修订)工作;把握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总体育况,并进行宏观指导。

2.省、地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布局进行宏观统筹和管理,并对行业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指导的责任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直属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并对本行业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专业结构布局调整提供信息服务和指导。

4,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作好专业设置的审核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和市场,及时合理地设置和调整专业,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育部颁布的《目录》范围内的专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经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经评估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并按照相应的专业设置标准,自主设置《目录》范围内的专业。

3.开设《目录》中未列出的专门化,学校须进行论证,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向省、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举办。

4.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学校须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办,并报教育部备案。

5.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开设《目录》以外的新专业时,须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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