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文〔2013〕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5-29 05:04:48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郑政文〔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有关发展绿色建筑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年来的相关部署,结合郑州实际,现提出我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我市正处在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以最大效率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有效转变我市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缓解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约束;能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对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建设绿色经济发达、资源永续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居住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绿色生态郑州,提升郑州都市区城市品质,促进中原经济区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绿色建筑的发展目标

根据财建〔2012〕167号文件和《纲要》中关于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参照先行先试城市的发展历程与经验,拟定郑州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如下:

一年建章立制,搞好试点引路。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建立相关制度,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实施市级和县(市)区级试点项目。2013年内,市级在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或组团项目中各选取部分项目先行试点;各县(市)、区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启动工作。

三年推广示范,加快发展步伐。按照财建〔2012〕167号文件的要求,到2014年,全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住房、新建居住小区(组团)和新城区发展绿色建筑。并开展既有建筑的绿色建筑改造试点,引领绿色建筑全面启动与发展。

五年形成规模,实现“三个延伸”。在取得三年绿色建筑发展示范、试点成果基础上,形成全市域范围的规模化发展,进而实现“三个延伸”,即:由单体建筑向成片成区延伸,由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向工业建筑、其他建筑延伸,由城区建筑向村镇建筑延伸。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科学有序渐次推进。根据财建〔2012〕167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发展生态城区的要求,确立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经过充分研究论证,确定1—2个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的生态城区,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示范建设。进而扩展到郑州新区、高新区、新建城区组团。最后,实现全面发展。在发展次序上,应先新建建筑、后既有建筑,先新区后老区,先试点示范、后全面推广。

通过以上各分目标的实施,最终实现到2020年,郑州市建成绿色建筑标准的比重达到国家要求,接近全国先进城市水平,在中西部地区居领先地位。

三、审批验收与管理

(一)规划与立项

1.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尽快研究制订我市发展绿色建筑的相关措施。

2.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绿色规划设计导则,作为规划编制和设计方案审查的依据,在批复拟建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3.建设单位拟申报绿色建筑时,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设置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可研批复或申请报告核准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

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及上报工作。

4.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在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同时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监督审查,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方面的资料。

5.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复。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专项绿色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2.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制品和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制品及设备不准使用。

3.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订专项监理方案。

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5.有关单位在组织工程验收时,应按照批准建设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同时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设计等级,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3.绿色建筑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及上报工作。

4.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运营管理。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财建〔2012〕16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联动,企业为主体的示范与推广机制;开展以绿色建筑为核心,充分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措施。强化绿色建筑设计理念,科学规划,形成健康、持久、规范化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积极、稳妥、优质、高效,推动郑州市绿色建筑持续发展。

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委、局、办,市城科会及相关科研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示范与推广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城管、园林、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城市科学研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加大绿色建筑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加强行业培训、指导,开展基础教育和科普工作,形成绿色建筑理念和全民参与机制。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实际,一是积极争取和足额兑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二是积极争取绿色生态城区的定额补助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及相关支出;三是市财政设立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获得星级标识的相关单位;四是对申报绿色建筑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审批和优先提供建设用地。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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